(三)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职责和编制事项另行规定。
六、附则
(一)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检查。
(二)本规定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其调整由云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照规定程序办理。
附件:
云南省文化厅行政审批事项
一、经营性互联网文化单位设立审查。
二、演出经纪机构设立审批。
三、举办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的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的审批。
四、演出经纪机构邀请外国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华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6个月以内的定点营业性演出审批。
五、演出经纪机构邀请港澳台表演团体或个人来内地进行营业性演出审批。
六、邀请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文艺表演团体或者个人从事营业性演出审批。
七、在歌舞娱乐场所进行的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
八、中外合资经营、中外合作经营的娱乐场所设立审批。
九、开办艺术考级活动的审批。
十、涉外商业性美术品展览活动审核。
十一、文化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十二、文化类社会团体设立的审查。
十三、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在内地设立演出经纪机构、演出场所经营单位审查。
十四、举办外国文艺表演团体、个人参加的营业性演出审批(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