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食品生产监管处
拟订食品、食品有关产品生产加工环节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工作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食品生产许可证核发或初审,承担生产加工环节的食品、食品有关产品的质量安全监管、风险监测及市场准入工作;监督管理行政区域内食品生产者对其生产的不安全食品的召回工作;按照规定权限组织调查处理食品有关质量安全事故;承担化妆品强制检验工作。
(十一)科技处
拟订有关科技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提出技术机构及实验室建设规划和技术改造、技术装备计划并监督执行;组织开展学术交流、技术开发和新技术引进推广,负责科研项目和国家级检测中心的申报工作;协调争取科研项目的经费支持并监督使用;承担系统科技成果评审奖励和成果转化运用工作;负责质量技术监督综合统计和有关科技信息工作;负责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的受理、申报、指导和监督管理工作。
(十二)计划财务处
拟订并组织实施计划财务和基本建设的管理制度;编制基本建设发展规划、专项计划;编报年度预决算,审核、汇总和下达财务收支年度计划;管理各类资金、专用基金和国有资产、基本建设、政府采购及制装工作;监督管理系统收费工作。
(十三)人事处
负责系统机构编制、人事、队伍建设、教育培训等工作;承担管理权限内的干部任免、考核和领导班子管理工作;承担职称评定、出国人员政审、专业职(执)业资格管理的有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离退休人员办公室
负责机关和直属单位的离退休人员工作,指导省以下质量技术监督系统的离退休人员工作。
四、人员编制
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机关行政编制88名(含离退休工作人员编制4名)。其中,局长1名(正厅级)、副局长3名(副厅级),正处级领导职数17名(含总工程师1名、总检验师1名、机关党委专职副书记1名、离退休人员办公室主任1名)、副处级领导职数15名(含离退休人员办公室副主任1名)。
五、其他事项
(一)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管理地方标准的统一立项、审查、编号、发布。其中,工程建设、食品安全、兽药、环境保护、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评价的地方标准,分别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立项计划并组织制定,云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组织有关地方标准之间以及地方标准与国际标准、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之间的衔接审查并统一编号,联合发布。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