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搜网--中国法律信息搜索网
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本市鼓励单位和个人捐资保护或认养古树名木。捐资人、认养人可以根据捐资保护或认养约定在古树名木标牌中享有一定期限的署名权。
  第七条 城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城市古树名木,按实际情况分株制定养护、管理方案,落实养护责任单位、责任人,并进行检查指导,对其辖区内的古树名木履行下列管理职责:
  (一)进行调查登记、鉴定分级、建立档案、设置标志;
  (二)定期对古树名木生长和管护情况进行监督和检查;
  (三)对管护责任人予以管护技术指导;
  (四)加强对古树名木保护的科学研究,推广应用科学研究成果;
  (五)根据古树名木生长需要,划定古树名木保护范围,将保护档案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并向社会公布信息;
  (六)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保护管理职责。
  第八条 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工作实行专业养护部门保护管理和单位、个人保护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古树名木的管护责任人按照下列规定确定:
  (一)国家机关、部队、学校、社会团体、企事业单位和封闭式公园、风景名胜区、寺庙等用地范围内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二)开放式公园、公共绿地、广场、城镇公共道路用地范围内的,由建设管理责任单位负责;
  (三)铁路、公路、河堤用地范围内的,分别由铁路、公路、河道管理部门负责;
  (四)住宅小区、居民院落内的,由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负责。未选聘物业服务企业或者其他管理人的,由当地社区居民委员会负责;
  (五)农村集体土地上的,由土地承包经营权人、宅基地使用权人负责;尚未确定土地使用权的,由村(居)民委员会负责。
  第九条 古树名木管护责任人应当与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签订管护责任书,并履行下列管护职责:
  (一)确定或者委托专门人员负责管护;
  (二)按照技术规范管护古树名木;
  (三)古树名木长势衰弱或濒危时,及时报告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并按照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的要求进行治理和复壮。管护责任人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办理管护责任转移手续。
  第十条 古树名木的养护管理费用由古树名木责任单位或者责任人承担。古树名木的抢救、复壮费用由国家承担。城市人民政府应当每年从城市维护管理经费、城市园林绿化专项资金中划出一定比例的资金用于城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


第 [1] [2] [3] 页 共[4]页
上面法规内容为部分内容,如果要查看全文请点击此处:查看全文
【发表评论】 【互动社区】
 
相关文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