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江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内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内府办发〔2009〕15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
《内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〇九年九月二十四日
内江市古树名木保护管理实施办法
第一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的宝贵财富。为加强对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根据国务院《
城市绿化条例》的规定,并结合内江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古树,是指树龄在100年以上的树木;所称名木,是指珍贵、稀有或者具有历史价值、重要纪念意义、特殊价值的树木。本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凡胸径在30cm以上的樟树、银杏、楠木、罗汉松、黄连木等同径级珍稀树种;胸径在40cm以上的黄葛树、皂桷树等同径级的珍稀树种;胸径在20cm以上的桂花、罗汉松、紫薇、茶花、梅花、乌柿等特有名贵花木属保护范围,依照本办法保护管理。
第三条 凡树龄在300年以上,或者特别珍贵稀有,具有重要历史价值和纪念意义,重要科研价值的古树名木,为一级古树名木,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其余为二级古树名木,定为县(区)保护,报有关县(区)人民政府备案。
古树名木由市或县(区)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组织专家确认,经市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汇总后,报市人民政府公布。
第四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划范围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活动。
第五条 市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县(区)林业和园林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区(市)县人民政府确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其辖区内古树名木的保护管理工作。
前款规定部门统称“古树名木行政主管部门”。
第六条 古树名木是国家保护性自然资源,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义务;对损害、损坏古树名木及其附属设施的行为,有权制止、检举和控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