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摸清底数的基础上,各县(区)要切实落实惠民政策,降低摩托车上户、办证门槛,减免费用,提供一站式服务,广泛动员摩托车主和驾驶人办理摩托车登记注册手续和有关证照。凡是在2009年2月1日前购买的尚未注册登记的摩托车,并在2009年10月31日前到指定地点上户、办证的,一律按以下办法办理:
1、保险机构依法按最低额度120元/年收取机动车强制保险外,不得强制要求车主购买商业险。
2、如有下列情况的,公安交警部门经审查确认后应予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手续:
(1)因购车手续(购车发票、车辆合格证、购置税发票)遗失、损毁无法提供有关手续,但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车辆系合法来源证明的;
(2)车辆购置手续的发票、合格证与车架号、发动机号不相吻合,但有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或公安派出所出具车辆系合法来源证明的;一经发现系非法来源的,要严肃追究相关人员法律责任。
(3)车型不符合国家工信部光盘目录和公告规定,但车主承诺不再转让,并到期办理报废手续的。
车主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虽符合前述三种情况,但不能提供完税证明的,公安交警部门经审查确认后可先行办理车辆注册登记。车主在办理注册登记后,应到税务部门依法补交税款。
3、公安交警部门办理车辆注册登记时,只收取95元工本费和牌照费。
4、摩托车驾驶人可以不去培训机构培训,凭自学直接到公安交警部门报考驾证;公安交警部门减半收取考试费(含工本费)150元;理论考试允许使用纸制试卷。自愿去驾校参加培训的,培训机构要减半收取培训费。
5、车辆安全检测机构要减半收取摩托车年度检验、检测费,人工检测不得超过15元,上线检测不得超过30元。
6、地税部门收取的车船税不得超过30元。
2009年10月31日后办理注册登记手续和证照的,不享受以上优惠。农村户口的车主2009年2月1日后购买的摩托车,按财政部、国家发改委、工信部、公安部、商务部、工商总局、质检总局、财建〔2009〕104号《关于印发〈
汽车摩托车下乡实施方案〉的通知》规定的优惠政策办理。
(三)强化管控,建立动态长效的摩托车安全管理机制(1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职能部门,要结合城乡环境综合治理,对摩托车的销售、上户办证、上路行驶、旧车报废等环节进行强有力的管控,边管理边建章立制,逐步建立动态、长效的摩托车安全管理机制。
1、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要加大对摩托车违法行为的整治处罚力度。对逾期不登记注册、违法上路行驶、无证行驶的车辆,一律依法予以扣留,对违法驾驶人员,依照相关法律予以处罚,并强制其登记注册、办理证照。对屡教不改的人员,要依法严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