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扶持政策与奖惩措施
(一)扶持政策。2009年,市财政列支专项资金,用于开展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对实施秸秆机械化还田、保护性耕作、秸秆青贮、秸秆建材、秸秆肥料、秸秆饲料、秸秆气化、生物质燃料等利用方式进行资金扶持;扶持资金要统一整合,集中使用,具体办法由市财政局会同市环保、农林、农机、畜牧局等制定并监督实施。
(二)奖惩措施。市人民政府组织对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进行检查、考核。对秸秆禁烧期间未出现秸秆焚烧现象的县、区分别给予奖励,对在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奖励。对全面完成目标任务,本辖区内未着一把火,未冒一处烟,未烧一棵树,经市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领导小组验收认定的先进单位,奖励县政府10万元,奖励区政府5万元。对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综合评比前2名的县区分别奖励2万元和1万元,在市领导小组成员单位中评出的先进单位,奖励每个单位1万元。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按照谁污染谁治理的原则,对各县区每发现1处焚烧秸秆的,县、区政府上缴市政府0.5万元,焚烧面积超过1亩的,每亩上缴0.5万元,用于大气污染治理,不按时上缴的,由市财政直接扣划县、区政府财政资金,扣划资金列入财政专户管理,用于秸秆禁烧和综合利用工作。
对秸秆焚烧面积超过50亩,焚烧点位超过50个的县、区,其县、区长要向市政府做出检查,并提交整改报告。秸秆焚烧面积超过10亩,焚烧点位超过10个的乡、镇、办事处,其乡、镇长、办事处主任向县、区政府做出检查,并提交整改报告。
六、工作安排
(一)动员阶段(2009年麦收前)。召开会议进行动员发动,部署工作任务,健全工作机构,层层落实责任,加大宣传力度,广泛宣传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重要意义以及补贴政策、技术措施等。同时,组织开展技术培训,形成全社会广泛参与、农民群众自觉行动的良好氛围。
(二)实施阶段(2009年夏秋收获季节)。组织精干人员,深入乡村田间,调查掌握作物秸秆综合利用和焚烧具体面积,各有关执法部门要进一步加大执法巡查力度,依据各自职责,关键时期实行24小时不间断巡逻检查,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制止和依法查处焚烧秸秆行为。
(三)总结验收阶段(2009年底前)。在各县、区政府自查和总结基础上,市政府组织检查验收,并召开全市秸秆综合利用和禁烧工作总结大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