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依法履行职责,严格实行责任追究制
《食品安全法》首次通过立法的形式强化了“责任治理”理念,规定了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的食品安全责任,以及县级以上各级卫生、农业、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的具体职责,明确了分工负责与统一协调相结合的食品安全监管体制。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强化责任意识,严格履行
《食品安全法》规定的各项职责,切实承担起食品安全监管责任。
各县、区政府要统一负责、领导、组织、协调本地区的食品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要结合本地实际,采取措施加强食品安全监管能力建设,建立健全食品安全全程监管工作机制,形成监管合力;要统筹规划,建立、完善食品安全信息网络,实现食品安全信息和食品检验资源的整合与共享;要建立并执行严格的食品安全监管责任追究制度,督促有关监管部门依法履职,严肃查处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中的失职、渎职行为;要认真落实本地区执行
《食品安全法》各项制度所需的财政经费,切实增强食品检验能力,提高执法队伍的专业技术水平。
各级卫生、农林、工商、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部门要按照
《食品安全法》的规定,依据各自职责,严格执行各项食品安全法律制度。在机构改革职能调整到位以前,各有关部门要继续按照原有的职责分工,做好各环节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确保职能交接期间食品安全监管工作不松、不断、不乱,防止出现因职能交接而出现的监管空白、职责不清、责任不明。要进一步健全日常监管的协调机制,加强协同配合,在我市食品安全监管体制调整到位前,现有食安委、食安办的职责、工作机制保持不变,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日常监管,密切协作,确保监管工作无缝衔接、职能平稳交接。市卫生、工商、质监等部门要根据国家和省有关部门的部署和要求,抓紧明确和落实审批、发证和监管等相关工作。
各级各部门要加强调查研究,深入基层,检查
《食品安全法》执法情况,认真总结经验,及时发现并解决问题,不断改进食品安全监管执法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