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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开封市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指南的通知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在劳动仲裁案件中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农民工的培训内容中应包含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的规定。
  建设部门应对建筑工地中的农民工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规定宣传,凡是20人以上的建筑施工工地都应有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宣传固定板块。
  残联部门应和司法行政机关共同对残疾人逐人进行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规定宣传,各级残联应当设立法律援助联系站,对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残疾人及时提供法律援助。
  工商、卫生等部门应在本系统内开展法律知识和法律援助知识宣传,对消费者为维护其合法权益纠纷、医患纠纷中,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当事人应告知其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当事人同意并申请法律援助机构进行调解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予以调解。
  (二)完善法律援助机构建设,提高法律援助的保障能力
  1.配齐法律援助专职人员。市级法律援助机构专职人员应达5-10人(专职律师1-3人);县、区级法律援助机构应达3-5人(专职律师1-2人)。
  2.加强业务经费保障。市级法律援助经费不低于50万元/年;县、区级法律援助经费不低于8万元/年;
  3.改善法律援助机构办公条件。各级法律援助机构办公用房不低于4-6间(或面积不低于60-90平方米),配备电脑(至少有1台电脑接入互联网)、打印机、电话、传真机、文件档案橱柜、交通车辆等主要办公、办案设备,提高工作效率。
  4.设立法律援助机构接待室。
  (1)各级司法行政部门要在临街一楼地方设立接待室,悬挂统一标识,标明接待时间;
  (2)接待室的等候区域与接待区域要分离,并设立私密区,符合保护当事人隐私的要求;
  (3)设立残疾人无障碍通道,可为聋哑人聘请手语翻译;
  (4)接待人员应佩戴统一标识上岗;
  (5)设立公示栏(公示内容包括法律援助范围、经济困难标准、申请程序、无偿服务原则、监督电话、受援人权利义务)、法律援助工作人员监督栏等;
  (6)摆放法律援助服务指南、手册、服务卡、联系卡等宣传资料。
  (三)确立社会律师、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实施主体地位,建立法律援助志愿者队伍
  1.要充分发挥和合理调配律师资源。以社会律师为法律援助主要实施力量,建立健全科学、合理、高效的法律援助案件指派制度和机制,促进社会律师公平履行法律援助义务。每名律师每年应当承办1件以上法律援助案件,提高社会律师办理法律援助案件的比例。适当提高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完善法律援助补贴发放制度,确保案件补贴及时足额发放。法律援助案件补贴标准为:400-1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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