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自诉案件的自诉人及其法定代理人,自案件被人民法院受理之日起,因经济困难没有委托诉讼代理人的;
13.公诉人出庭公诉的案件,被告人因经济困难或者其他原因没有委托辩护人,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的,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
14.被告人是盲、聋、哑人或者未成年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或者被告人可能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为被告人指定辩护时,法律援助机构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无须对被告人进行经济状况审查;
15.当地政府交办的法律事项。
(二)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经济困难标准
1.经济困难标准为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1.5倍以下(含1.5倍);
2.公民申请法律援助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不再审查其经济困难状况:
(1)持有民政部门发放的《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农村特困户救助证》、《五保供养证》;
(2)可证明是在养老院、孤儿院等社会福利机构中由政府供养的;
(3)农民工请求支付劳动报酬、工伤赔偿和人身损害赔偿的;
(4)因见义勇为行为产生的民事权益的。
三、任务及措施
(一)明确职责,相互配合,共同做好我市法律援助应援尽援工作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直各相关单位应当在各自的职责内做好法律援助工作。各县(区)人民政府、各相关单位分管法制或信访的领导为法律援助工作的责任人,负责管理和协调法律援助工作。
民政部门应将低保人员和特困人员,以及符合法律援助人员的名册定期送同级司法行政机关备案,备案人员申请法律援助时,司法行政机关不再审查申请人的经济状况,直接给予法律援助。民政部门要协助司法行政机关对村民委员会(社区)困难群众逐户发放法律援助宣传资料。
信访部门对涉法涉诉信访人员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信访人员申请法律援助,并通知同级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援助。对重大和集体信访事件,信访部门认为有必要予以法律援助的,可通知法律援助机构予以援助。法律援助机构应尽快办理法律援助手续,予以援助。
公安部门在处理治安、刑事案件中,当事人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当事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对重大交通事故,受害人无法及时得到赔付的,并符合法律援助条件的,应告知受害人可以申请法律援助。
财政部门应将法律援助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并予以保障到位,确保法律援助工作的正常开展。
人事部门应积极配合司法行政部门及时聘用、招录符合法律援助工作条件的人员到法律援助机构工作,充实法律援助队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