开封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减免各类学校基本建设有关收费问题的通知
(汴政办[2009]129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
为贯彻落实《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贯彻国办发〔2005〕44号文件精神切实做好农村寄宿制学校建设工程实施工作的通知》(豫政办〔2005〕107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中小学校舍安全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豫政办〔2009〕105号)精神和2009年市人民政府第10次常务会议决定,切实加快我市各类学校建设步伐,促进教育事业健康发展,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减免各类学校基本建设有关收费问题通知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学校在征地和新建、改扩建教学科研用房、教职工和学生生活用房及其附属建筑设施时,征地管理费、征地前期工作费、土地登记费、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消防设施建设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和价格调节基金、散装水泥专项基金、绿化保证金等政府性基金,对学校要全部免收,对建筑施工单位按有关规定执行。墙改基金只收取上缴省的10%部分。人防费按规定标准减半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