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十九)进一步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要建立健全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促进人力资源合理流动和有效配置。要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将就业信息服务延伸到街道、乡镇、社区,鼓励社会资本投资人力资源服务领域,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活动,加强对职业中介机构的管理,提高服务质量。各类职业中介机构为登记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服务并实现就业的,按规定给予职业介绍补贴。
(二十)进一步完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设置,明确服务职责和范围,合理确定人员编制,将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编制内的人员和工作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在各相关部门综合预算中安排,以保障其向城乡劳动者提供免费的就业服务,逐步实现公共就业服务均等化。其具体职责和范围按照省编办、省财政厅、省劳动保障厅、省人事厅制定的有关规定执行。市、县(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要建立健全综合性服务场所,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街道(乡镇)、社区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机构要设立服务窗口,开展公共就业服务。要规范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服务流程和标准,提高服务质量和效率。要加强公共就业服务基础设施建设,改善就业服务条件。
(二十一)建立就业、失业登记制度。通过就业和失业登记记录劳动者就业与失业变动情况,完善就业管理和失业管理。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和与劳动者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关系,应当到当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手续。在法定劳动年龄内,有劳动能力,有就业要求,处于无业状态的城镇常住人员(含在常住地稳定就业满6个月的农村进城务工人员和其他非本地户籍人员),可以到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全省实行统一的《就业失业登记证》(以下简称《登记证》),向登记失业的劳动者、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人员及社区就业人员等免费发放。本通知第十条规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要在《登记证》中予以注明。就业失业登记办法按省劳动保障厅有关文件执行。
七、动员全社会,共同做好就业工作
(二十二)强化领导,分工协作。进一步加强对促进就业工作的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市、县(区)人民政府就业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的作用,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各自的职责分工,切实履行职能,完善落实政策,及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确保工作进展。要进一步发挥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工商联以及其他社会组织的作用,共同做好促进就业工作。
(二十三)建立健全社会保障与促进就业联动机制。各地劳动保障、民政、财政等部门要密切协作,形成失业保险、社会救助与促进就业工作有机结合的激励约束机制。严格失业保险金、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申领条件和程序,在准确区分申请人员有无劳动能力的基础上,组织享受失业保险待遇人员和有劳动能力、有就业愿望的享受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人员参加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劳动等活动,采取多种措施,鼓励和吸引其积极就业,逐步形成促进就业的政策导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