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省和市减轻企业负担稳定就业局势的政策措施,通过阶段性缓缴社会保险费,降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工伤保险、生育保险费率,运用失业保险基金结余等措施,引导企业不裁员或少裁员。指导企业通过协商薪酬、调整工时制度、开展在岗培训等方式稳定工作岗位。严格执行裁员的法律规定,企业裁员20人以上或占企业职工总数10%以上的,要履行法定程序,并向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报告裁减人员方案。指导企业妥善解决经济补偿金支付问题。加大劳动监察工作力度,妥善处理劳动争议,维护企业和社会稳定。进一步深化国有企业改革,引导国有企业稳定并增加就业。
三、进一步完善落实各项就业优惠政策
(六)延长持证人员享受就业扶持政策的期限。对2008年底前审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的各项社会保险补贴、岗位补贴政策继续执行,期限最长不超过三年;对其中在2009年内享受期满的,可根据实际情况将其享受期限一次性延长,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从2009年起,各地不再审批发放《再就业优惠证》。
(七)继续实行税收优惠政策。延续鼓励下岗失业人员创业的税收扶持政策,对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按规定在限额内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延续鼓励企业吸纳下岗失业人员的税收扶持政策,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规定在相应期限内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审批期限延长至2009年底。登记失业人员创办企业的,凡符合相关条件,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符合有关残疾人就业优惠条件的,可以享受现行增值税、营业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收优惠政策。 .
(八)继续实行收费减免政策。登记失业人员、残疾人、退役士兵、返乡农民工以及毕业两年内的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自其在工商部门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三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
(九)扩大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覆盖范围。将小额担保贷款政策的覆盖范围扩大到所有有创业愿望和创业能力的城镇劳动者和进城创业的农村劳动者,小额担保贷款额度个人原则上在3万元以内,最高可达5万元。经办银行可将小额担保贷款利率在人民银行公布的贷款基准利率的基础上上浮3个百分点。各级财政要根据本地财力状况和小额担保贷款发放情况,积极筹措担保基金和本级财政应负担的贴息资金,建立健全担保基金的风险补偿机制和贷款奖补机制。积极探索降低反担保门槛或取消反担保的措施,允许经济基础好的创业人员之间实行“联保”,积极开展信用社区创建评选活动,经信用社区推荐的可取消反担保。进一步加大对符合条件的劳动密集型小企业的小额担保贷款支持力度,贷款最高可达200万元,加大贴息支持力度,鼓励利用小额贷款担保基金为劳动密集型小企业提供贷款担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