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加强领导,强化责任,确保行政复议发挥应有作用
(二十三)强化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责任。各级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首长,是本机关行政复议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切实履行好领导责任,定期召开会议听取行政复议工作汇报,研究重大疑难案件,解决行政复议工作中遇到的困难和问题。积极支持和督促行政复议机构依法办理行政复议案件,认真负责地签署行政复议法律文书。
(二十四)加强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特别是领导干部的法律学习培训。各级行政机关要认真学习
行政复议法及其他有关规定,通过典型案例评析等方式有针对性地开展培训教育,提高依法行政水平。各级领导干部要带头学习,全面领会
行政复议法精神实质,切实依法开展工作。作为行政复议案件被申请人的行政机关领导干部,要积极参加行政复议案件的审理活动。对领导干部的法律知识培训应当包括
行政复议法的有关内容。
(二十五)建立健全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成立由市长、主管副市长分别担任委员会正、副主任,政府办公厅、法制办、监察、人事、财政等部门主要负责人为成员的市政府行政复议委员会。市行政复议委员会是市政府行政复议的决策机构,负责处理依法由市政府受理的所属部门和下级政府作为被申请人的行政复议案件,研究解决市政府行政复议工作中的重大问题。行政复议委员会在研究重大疑难复杂的行政复议案件时,市政府相关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应参加讨论。各县(区)人民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也应建立行政复议委员会制度。
(二十六)加强指导和监督,确保行政复议工作有序开展。市政府法制机构要切实加强对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工作的指导和监督,尽快建立重大行政复议案件备案、行政复议决定跟踪反馈、行政复议意见书、行政复议机构考核评价、行政复议人员责任追究等监督制度。各部门也要结合本部门、本系统工作实际,深入研究有关法律在实施过程中的普遍性问题和重点、难点问题。要认真抓好监督检查和评议考核,对行政复议工作取得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要给予表彰;对不积极履行职责,不依法配合行政复议活动,损害人民群众利益,社会反映强烈的单位和个人,要严肃追究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