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府各部门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行政复议工作由其法制工作机构具体承担。行政复议决定由法制工作机构提出意见后报本部门领导集体研究,行政复议决定书由本机关主要负责人审签;其他行政复议文书,由本机关分管负责人审签。源、以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案件,分管负责人要认真研究行政复议申请书,听取有关行政执法情况的汇报,研究行政复议答复书。行政首长和授权组织的主要负责人应召集办公会集体讨论案情,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具体行政行为被行政复议机关变更的,行政首长要按行政复议决定抓好落实,及时向复议机关反馈落实情况。
(十四)建立行政复议案件统计分析报告与公示制度。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法制机构要每半年将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情况进行统计分析后书面向市政府和本部门报告,并通过一定形式进行公示和通报。市政府法制机构汇总后,向市政府书面报告行政复议案件办理情况,同时抄报省政府法制办。
(十五)建立行政复议案件整改制度。各级行政复议机关对撤销、变更或者确认原具体行政行为违法的,要监督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切实履行行政复议决定。对在行政复议中发现行政机关执法中存在的重大、带有共性的问题,可以下达行政复议建议书,提出整改措施和建议。行政机关要认真研究整改,并在远园日内将整改情况及时报告行政复议机关。行政复议机关要关注行政复议工作中反映出来的带有普遍性的问题和社会热点、难点问题,对涉及制度建设的,要提出对策建议,及时提交有关部门研究处理。市、县(区)政府行政复议机构和市政府各部门对群众反映强烈或者有突发事件苗头的问题、行政执法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和共性问题,应当及时向市、县(区)委和市、县(区)政府及本部门报告,为领导决策提供综合性、预警性、前瞻性的信息,并提出改进工作的建议。
(十六)建立行政复议工作考核制度。行政复议渠道是否畅通、行政复议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行政复议决定履行情况、行政复议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是否与工作任务相适应等内容要纳入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依法行政考核体系中,实行每年定期考评。
(十七)严格执行行政复议责任追究制度。市、县(区)政府和市政府各部门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案件时,对依法被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发现存在行政过错的,应当将有关人员违法的事实材料直接转送人事、监察等部门处理,接受转送的人事、监察等部门应当依法处理,并将处理结果通报转送的行政复议机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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