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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行政复议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

  (九)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简易程序。要充分发挥便捷高效、解决实际问题的优势,对案情简单,事实清楚,争议不大的行政复议案件,实行简易程序,猿园日内结案。

  (十)建立行政复议案件公开听(质)证制度。对疑难复杂、有重大影响、群众关注的行政复议案件,行政复议机构要采取召开举行听(质)证会,公开征求意见,当面核实案情,增强行政复议的透明度和公信力,提高行政复议案件的办理质量和效率。

  (十一)建立行政复议案件专家论证制度。行政复议机构在办理重大复杂及群体性行政复议案件时,可召开论证会,邀请公、检、法、司、律师和法学专家等对案情进行分析讨论,确保案件得到正确审理。

  (十二)建立运用和解、调解方式审理行政复议案件。对于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可以调解的案件,行政复议机关应召集有关行政主体和当事人进行调解,争取将矛盾纠纷化解在基层,实现“定纷止争、案结事了”。对于农村土地征收、城市房屋拆迁、企业改制、劳动(用工)和社会保障、资源环保等社会热点问题引发的群体性复议案件,尤其要注意通过和解调解来化解矛盾纠纷、解决纷争,力求做到案结事了,实现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

  四、完善行政复议相关制度,充分发挥行政复议监督职能

  (十三)加强对行政复议工作的领导和监督。行政复议机构要在本级行政复议机关的领导下,按照职责权限对行政复议工作进行督促、指导,对履行行政复议职责的情况进行监督。行政机关主要负责人要高度重视行政复议工作,无论本机关作为行政复议机关还是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都要亲自听取汇报,研究案情,严格审查把关,对重大复杂案件要亲自督办处理。

  员、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机关的,具体行政复议工作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承担。对决定撤销、变更、确认违法、责令履行法定职责的行政复议案件,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意见,行政复议决定书由市长、县(区)长或市长、县(区)长委托的主管副市长、副县(区)长审签;对作出维持决定的行政复议决定书和其他行政复议文书,授权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圆、市、县(区)人民政府作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的,一般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答复书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提出,授权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主要负责人审签;重大行政复议案件的复议答复书,报市长、县(区)长或市长、县(区)长委托的主管副市长、副县(区)长审签。行政复议答复书的起草和参加复议质证等具体工作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交原作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承办,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审签把关;案情复杂或有重大影响的复议案件也可由市、县(区)政府法制机构直接承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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