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要进一步完善行政复议告知制度。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要建立一次性告知制度。对于申请人提出的行政复议申请,原则上当场受理,对申请材料不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当事人。凡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复议申请,行政机关必须依法受理;对不属于行政复议受案范围或者应当通过其他途径解决的事项,要认真做出解释,告知解决问题的途径。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大对行政复议权利告知、行政复议案件受理的监督力度。行政机关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具有约束力的具体行政行为,凡无正当理由不告知申请行政复议权利的,要按照违反法定程序予以处理;对无正当理由不予受理,经上级行政机关或人民法院审理责令受理的,市政府将定期通报,督促纠正;对责令后仍不受理造成严重后果的,要依法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六)保障行政复议申请人选择不同行政复议机关进行复议的权利。申请人就同一事项向两个或者两个以上有权受理的行政机关申请行政复议的,由最先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由收到申请的行政机关在员园个工作日内协商确定,由其中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同时收到行政复议申请的行政复议机关协商不成的,由共同上一级行政机关在员园个工作日内指定其中一个行政复议机关受理。省以下垂直管理部门在告知当事人向上级行政主管部门申请行政复议权的同时,应当一并告知当事人有向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的权利。
(七)加强与法院、信访部门的衔接,建立行政诉讼、信访与复议的联动机制。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关要加强与法院、信访等部门的工作联系和工作衔接,建立健全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的协调机制,互通信息,互相支持,协调配合,使行政复议与行政诉讼、信访工作形成合力,共同解决行政争议,有效化解社会矛盾。对因行政争议引发的来信来访,信访机构和相关部门要引导当事人通过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渠道解决问题,经初步审查符合移送条件的,向有关行政复议机关或有管辖权的法院移送。
三、改进行政复议审理方式,不断提高案件办理质量和效率
(八)依法公正做出行政复议决定。全市各级行政复议机构在审理案件中,既要重视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审查,又要重视适当性审查;既要重视实体性问题的审查,又要重视程序性问题的审查。对侵害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具体行政行为,要坚决依法予以撤销、变更或者确认违法,该赔偿的要依法赔偿。行政复议决定作为对行政争议的解决表现形式,其公正性直接影响行政复议在定纷止争、增强政府公信力方面作用的发挥,必须公正裁决,不偏袒任何一方当事人,以事实和法律作为判定案件的依据和准绳,力争做到审理结案的案件能够经得起考验,适时建立案卷评查制度,对每一件行政复议决定都要严格审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