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建立行政决策责任追究制度。政府工作人员超越法定权限、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决策行为,以及依法应当决策而不作出决策的行为必须予以责任追究。对应当听证而未听证做出决策的、未经合法性审查或者经审查认定不合法做出决策的、未经集体讨论做出决策的违法决策行为,要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十九条第(一)项的规定,对负有领导责任的公务员给予处分。对依法应当做出决策而不做出决策,玩忽职守、贻误工作的行为,应当依照《
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第
二十条的规定,对直接责任人员给予处分。
责任分工:市、县(区)监察部门牵头,市、县(区)政府办公厅(室)、人事部门、政府法制机构协助。
四、建立健全规范性文件监督管理制度
(十一)加强政府立法工作,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宪法、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法、
立法法规定,国务院、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和较大的市人民政府享有一定的立法权。实践表明,市政府规章作为政府立法的组成部分,具有灵活性、及时性的特点,是对权力机关立法的必要补充。市政府规章制定要紧紧围绕市委和市政府的中心工作,严格遵循
宪法、
立法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权限和程序,完善立法工作机制,着力提高政府立法质量,为西宁市经济社会发展提供有力的保障。一是,从实际出发,突出重点,科学合理安排立法项目。二是,总结经验,把握规律,确保法律规范的科学性。确保政府规章的质量,必须正确处理好以下几个关系:公共利益与公民合法权益、权力与责任、强制与引导、立足现实与改革创新、实体与程序。三是,改进工作方法和机制,进一步提高公众对立法的参与程度。为此,必须建立公开征求意见和听证、立法的成本效益分析、专家咨询、争议协调、定期清理等制度。要进一步探索市政府法制机构牵头、有关部门配合、专家学者参与的立法起草机制,增强政府立法的全局性,提高政府立法质量。
责任分工:市政府法制机构牵头,市政府行政执法部门和县(区)政府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