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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十二)落实创业培训和实训补贴。对参加创业培训并符合培训补贴政策条件的,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创业培训补贴;对提供创业实训、见习的单位和企业按相关政策和实训见习人数给予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

  四、健全创业服务体系,提高创业服务效率

  (十三)充实服务内容。各区县要根据创业者需求,组织开展项目开发、方案设计、风险评估、开业指导、融资服务、跟踪扶持等服务。要充分发挥创业指导专家志愿团的作用,不断充实创业服务专兼职队伍,定期为创业者提供个性化和专业化的咨询、指导等服务。要积极搭建创业信息、政策发布平台,建立创业项目资源库和项目评估推介制度,形成有效采集和咨询服务。要建立创业者信息管理服务系统,设立创业服务热线,接受创业者的咨询和投诉,及时提供后续服务和跟踪指导。要充分发挥高校毕业生就业指导机构、中小企业服务机构和各类创业咨询服务机构的作用,共同做好创业服务工作。

  (十四)建设孵化基地。各区县政府要充分利用各类园区、闲置厂房、场地、专业市场、招商平台等,安排相对集中的经营培育性场所,创建多元化的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市场,并大力鼓励社会力量投资创建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孵化基地要以减免租金、减免卫生费、水电费等方式,为初创企业的生成和发展提供低成本、高效率的服务。要加强和鼓励创业孵化基地建设,并根据当地实际和创业基地、规模、孵化效果给予一定的资金扶持,扶持办法由各区县根据实际制定。对进入创业孵化基地、创业市场的创业者给予一定的房租补贴。补贴按宁政办(2009)198 号文件执行;对符合规划要求的中小企业入驻孵化基地创业的,两年内减半收取办公和生产用房租金,具体由区县劳动保障、财政部门从就业专项资金中核拨。

  (十五)明确部门职责。成立以市政府主管领导为组长,区县政府和市直相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成员的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领导小组,建立起由政府各相关部门共同参与、分工负责的创业促进就业工作机制。各区县政府和政府各部门要及时制定切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方案,各司其职,加强协调,紧密配合,发挥职能作用,形成合力。劳动保障部门要承担创业带动就业工作的组织实施和协调指导及考核等工作,并承担创建工作相关的具体事务;发展改革、经贸部门负责指导创业企业发展、制订创业产业指导目录及创业信息网络平台、项目库建设等工作;规划建设、国土资源部门负责协调指导创业经营场所的规划建设、土地利用管理等工作;财政部门负责创业资金的预算_、筹集、落实和监管,根据各区县创业人数和安置就业情况,及时划拨资金;人民银行及金融机构、担保公司要落实小额担保贷款的相关业务工作;劳动保障、人事、教育部门负责院校的创业指导和教育等工作;税务部门负责落实各项税收优惠政策等工作;工商部门负责从事创业企业、个体工商户等各类经营主体的准入登记监管等工作。要充分发挥工商联以及工会、共青团、妇联、残联和行业协会、企业家协会的作用,建立促进以创业带动就业的社会化运作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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