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低保对象首次创业的可继续享受一年的低保政策。残疾人新创办企业和从事个体经营的在享受现行各项优惠政策的基础上,给予五年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补贴。
3、各类创业人员享受国家、省及市规定的其他相关创业的资金扶持鼓励政策。
4、各类创业人员自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3 年内,公共职业介绍机构、政府所属人才服务机构在劳动人事代理方面提供优惠。
5、各类创业人员下乡创办、领办农村合作经济组织或从事特色种植、养殖的,享受相关的支农惠农政策。
(六)提供信贷支持。创业人员自谋职业、自主创业的,可申请小额担保贷款。将以租赁、承包方式从事个体或企业生产经营的各类创业人员同时纳入小额担保贷款的发放范围。从事微利项目的,按城镇下岗失业人员政策给予贴息,微利项目的范围按国家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劳动密集型企业小额担保贷款政策按照有关文件规定执行。各区县政府要搭建信贷服务机构、信用担保机构,按现行小额担保贷款政策,设立创业贷款担保基金,开展针对创业人员和企业的创业贷款服务。
(七)强化创业引导。各区县、各有关部门要按照市委十二届七次会议精神确立的发展战略,紧密结合地方的优势产业、特色经济,确定鼓励创业的产业指导目录,落实扶持政策,鼓励创业者进入国家和地方优先重点发展的科技型、资源综合利用型、劳动密集型、农副产品加工型、贸易促进型、社区服务型、建筑劳务型和信息服务型等产业或行业;鼓励和支持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和中小企业发展,扩大创业领域;鼓励和支持民间传统产品和旅游产品项目开发,提升品牌知名度。要积极培育一批创业带头人,扶持一批劳动者成功创业,带动一批劳动者就业,重点指导和促进高校毕业生、失业人员和返乡农民工创业,使更多有创业意愿和创业能力的劳动者成功创业。
推进科技创新,增强创业实力。鼓励科技人员以自有知识产权、专有技术、专利技术等作价入股和创办科技型企业。经过改制实现政会分离的行业协会创办企业和经济实体的,可享受与科技人员创业的同等待遇。对科技特派员、大中专毕业生等创办、领办的企业或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在农业产业化、科技成果转化和“星火计划”等项目以及贷款贴息、担保贴费等方面予以更多支持。对从事特色种养、乡村旅游、民族文化艺术、农副产品加工的,在技能和创业培训、技术服务、品牌培育、市场开拓及农业保险等方面加大财政扶持力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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