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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西宁市创建国家级创业型城市工作方案的通知

  除涉及国家安全、群众身体健康、国家专营专控的行业、商品,必须按照法定前置条件、程序审批外,放开中小企业和个体工商户经营范围。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通过参股、联合、并购、独资等方式参与各领域的投资建设;鼓励和支持各类创业主体参与政府投资项目的招标投标。凡具有完全民事责任能力的公民,均可凭本人身份证直接依法申请登记办理个人独资企业或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参与连锁经营的,可持总部出具的机关文件材料直接到经营地所在工商部门依法办理登记手续。

  凡自然人申请设立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以及个体工商户的,不受注册资本数额限制。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为公司成立最低限额要求的必须一次性缴足到位;注册资本没有最低限额要求或公司的实际注册资本高于公司成立最低限额要求的可以一次性或分

  次缴足到位,但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20%,其余部分在公司成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除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全体股东必须以货币出资外,股东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作价出资(法律法规规定不得作为出资的财产除外),非货币财产出资额最高可占公司注册资金的70豫。未办理产权证的经营场所,可提交房管部门出具的证明或竣工验收证明、购房合同及房屋销售许可证复印件作为经营场所注册。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程序和合同约定允许创业者持合法有效房地产证明的房产(单元房除外)、租借房、临时商业用房等作为创业经营场所。经县级以上城市规划和城管部门批准设置的临时商业用房、经营场所等,在工商登记时提交有效证件后应视为有效经营场所。鼓励创业者在互联网上从事国家法律法规允许的经营活动。

  (四)实行税费减免政策。创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符合条件的,经区县就业服务机构出具相关证明材料后,有关部门自工商首次注册登记之日起猿年内,免收管理类、登记类和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免除前置审批的各项费用;农民到集贸市场或政府指定区域摆摊设点销售自产农副产品的免收管理费、登记费、证照类等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对试营业的新办个体经营业户,试营业期间免收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创业人员自主创业,可按国家规定享受税收相关优惠政策。

  (五)落实扶持政策

  1、登记失业的高校毕业生、城镇“4045”人员及就业困难群体创业,可享受高校毕业生、“4045”人员安置就业的相关岗位及社会保险补贴政策。高校毕业生享受补贴政策累计不超过3 年,就业困难群体享受补贴政策累计不超过5 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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