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加大查处力度,严格落实信访工作责任追究制度对凡因群众信访反映的问题敷衍推诿或工作方法粗暴,导致矛盾激化引起突发事件和群体性事件并造成影响的;行政不作为,工作失职渎职或采取的处理措施不当,导致群众越级上访造成严重影响的;对群众反映的符合政策、规定的问题,应当且有条件解决而未及时解决,群众越级上访而造成严重后果的;接返上访人员后,对上访人员反映的问题不认真研究解决,不做耐心细致的思想工作,不采取相应的控制措施,导致重复上访的;对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信访案件不认真查处,推诿、敷衍、拖延不办或拒不执行上级领导机关对信访提出的意见的;违反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擅自作出决定,侵害群众合法权益,引发群众大规模集体上访的;负责人不及时阅批重要来信、接待重要来访,不研究解决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突出问题,致使本地区、部门和单位信访问题频发,信访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的;对职权范围内的信访事项,推诿、敷衍、拖延从而造成群众越级上访、集体上访的;对群众的信访事项不按规定登记、受理、转送、交办或督办,丢弃、隐匿或擅自销毁信访举报材料,造成严重后果的;在处理群众反映问题过程中,作风粗暴,方法简单,弄虚作假,造成严重后果的等。要按照《中共中央
关于实行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的暂行规定》以及中纪委等部门有关信访工作问责规定,对部门、单位党政领导和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及其他直接责任人视情形分别按干部管理权限给予党纪、政纪处分; 对街道、企事业单位及上访人员等非监察对象违法违规的行为,由政府主管部门查明原因和责任,依法依规做出处理。
四、加强组织领导,确保群众反映问题得到顺利解决群众反映问题的办理工作,是一项长期任务,涉及面广、政策性强。各区(县)、各部门要建立健全职责分明,协调有序,管理科学,运转高效的工作机制和内部考核体系,明确承办机构和工作人员。各级党政“一把手”对本地区的信访工作负总责,履行群众反映问题办理工作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分管信访工作的党政领导具体负责,履行信访工作直接责任人的职责;其他领导对分管工作范围内的信访问题负主管责任。党政主要领导要定期研究部署信访工作,亲自处理疑难问题,对上级机关立案交办的信访案件要亲自督查督办。主管领导要亲自研究协调,认真抓落实。涉及其它部门职责的,主办部门要主动搞好牵头协调,切实落实牵头责任制,协办部门要密切配合。各部门每月要以书面形式向市政府办公厅反馈办理情况,市政府办公厅要定期通报各部门办理群众反映问题的落实情况;市政府督查室、市监察局要加大督促检查力度,搞好监督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对各区(县)、各部门办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情况进行检查,督促抓好落实。市政府常务会议将不定期听取有关部门主动办理群众反映问题的情况汇报,对重大事项进行集体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