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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宁市节约用水条例


  第十六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安装经质量技术监督行政部门检验合格的计量设施。计划用水户有两类以上用水性质类别的,应当分别安装计量设施。

  计划用水户未分别安装计量设施的,按照其用水性质类别中水价最高的标准计算收费。

  第十七条 计划用水户应当分级安装计量设施,其用水量按注册的法定计量设施计量。注册计量设施必须经法定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后方可使用。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注册计量设施,应当按规定进行周期检验。不得擅自安装、移动、拆换注册计量设施。

  第十八条 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按月抄表计量;使用城市公共供水设施的计划用水户,由供水企业抄表计量,按月报送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使用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因其未安装计量设施、计量设施发生故障或者其他原因无法计量的,由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责令其限期安装或更换,并按其前三个月平均用水量计量;逾期不安装或不更换的,按供水设施最大供水量计算用水量。

  第十九条 用水实行计量收费和超定额累进加价制度。使用城市供水和自建供水设施供水的计划用水户,超出计划用水指标的用水量,除按实际用水量缴纳水费和水资源费外,还应当缴纳超计划用水部分的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逾期不缴纳的,按日加收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2译的滞纳金。对非计划用水户可根据条件实行阶梯式计量水价,具体办法由市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第二十条 计划用水户超计划用水加价水费和加价水资源费,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按照下列规定依法核定:

  (一)超出计划量不足30豫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一倍收取;

  (二)超出计划量30%以上不足50%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二倍收取;

  (三)超出计划量50%以上的部分,按照水资源费和同一用水性质水价标准加价三倍收取。

  第二十一条 加价水费、加价水资源费由市、县节约用水管理机构负责征收或者委托有关部门代收,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专款专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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