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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六)委托(受托)业务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制定委托(受托)业务相关政策和程序,明确委托(受托)业务授权,对委托(受托)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管理和监控。对委托业务应实施尽责调查,实行集体决策,依法签订合同,并进行跟踪管理;受托业务应与自营业务分开管理,按照合同约定分配收益、承担责任。
  (七)表外业务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表外业务风险的相关政策和程序,明确表外业务授权,对表外业务进行风险评估、管理和监控。应按照交易前准备、交易的实现、确认、资金清算、往来账核对、会计和财务控制等步骤,识别和控制表外业务风险。表外业务的前、中、后台职责应严格分离。对外提供担保应当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并由理事会(董事会)或者股东(大)会决议;为投资者或者实际控制人提供的担保,应由股东(大)会决议。
  (八)操作风险控制。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与其业务规模和复杂程度相匹配的操作风险内部控制制度,明确风险衡量标准或关键风险指标,以确保重大风险事件的相关信息传递至企业管理层。
  五、强化财务信息管理。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自觉接受主管财政部门的财务监管,认真执行各项财务规章制度,全面反映资产和负债,正确核算收入和支出;要整合财务、业务流程,推进财务管理信息化进程;要根据法律、行政法规和财政部的统一要求,按时将中期财务会计报告和经会计师事务所审计的年度财务报告报主管财政部门。各级财政部门要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信息的采集、分析和评价工作,跟踪掌握财务运行状况;要开展财务风险评估,对发现的重大问题,应及时向当地政府、上级财政部门和有关监管部门反映;要主动加强与金融监管部门协调与合作,建立监测协调机制,实现监管信息共享。
  六、规范国有资产监管。各级财政部门要切实履行金融类国有资产监管职责,认真做好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国有资产的产权登记、统计分析、评估转让管理和国有股权管理等各项基础工作,办理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国有资本保质增值结果确认手续。依照财政部有关文件规定,组织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绩效评价工作,促进企业提升经营管理水平,确保国有金融资本保值增值。
  七、处理违规违纪行为。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严格遵守财政财务法规,防止出现违反财务纪律和法规的现象。对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违反法规和财务纪律的行为,责令及时纠正,并依照国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处罚;对有关责任人员,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视情况轻重,给予相应的纪律处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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