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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四、加强财务风险防控。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要建立健全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对财务风险实施全过程管控;建立涵盖资本风险、支付风险、资产质量风险、利率汇率风险、关联交易风险、委托(受托)业务风险、表外业务风险、操作风险等财务风险控制措施和程序,识别、评估、监测、控制和降低财务风险。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风险达到风险控制警戒线时,应及时向主管财政部门和金融监管部门报告,并采取措施防止财务风险扩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风险管理制度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
  (一)资本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计算方法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资本充足率不低于8%、核心资本充足率不低于4%。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资本充足率低于以上最低标准的,不得向投资者分配利润。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资本充足率低于以上最低标准的,应在上述事项发生1个月内,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补充资本所采取措施的书面报告。
  (二)支付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按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交存存款准备金、留足备付金。流动性比例应不低于25%、流动性缺口率应不低于-10%。
  (三)资产质量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事会(董事会)应监督经营者对问题资产、资产分类及拨备情况进行定期检查。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不良资产率应不高于4%,不良贷款率应不高于5%,贷款收息率应不低于95%。未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按照《金融企业呆账准备提取管理办法》(财金〔2005〕49号)规定,足额计提呆账准备; 呆帐准备未提足的,不得进行税后利润分配。已执行《企业会计准则》的,应按《资产减值》准则有关规定执行。
  (四)利率(汇率)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理事会(董事会)应监督经营者识别、计量、监测和控制利率(汇率)风险,使利率(汇率)风险的政策和程序有效执行。应建立全面和适当的利率(汇率)风险计量系统,定期进行利率(汇率)风险适当的压力测试,评估利率(汇率)变动造成损失的承受能力限额。限额突破的,经营机构应及时报告理事会(董事会)。
  (五)关联方交易风险控制。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应建立关联方交易管理制度。开展关联交易应以公平的市场价格进行,并按有关规定进行信息披露。对一个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企业资本净额的10%;对一个关联法人或其他组织所在集团客户的授信余额总额不得超过企业资本净额的15%;对全部关联方的授信余额不得超过企业资本净额的50%。计算授信余额可以扣除关联方提供的保证金存款、质押存单和国债金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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