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若干问题的通知
(财金〔2009〕1522号)
各市、县(区)财政局,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
为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农村信用合作社、农村合作银行、农村商业银行)财务监管,防范和化解财务风险,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根据《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财政部令第42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工作的通知》(财金〔2008〕93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现就加强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通知如下:
一、理顺财务管理关系。各级财政部门是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主管机关,按照“统一政策、分级监管”的原则,依法指导、管理和监督本级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财务管理工作。省财政厅负责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的财务监管,并指导协调全省财务监管工作。当地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财务管理工作由同级财政部门负责;不同级次政府及其部门、机构出资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其财务管理工作,已明确的,按规定办理;未明确的,由出资额相对多的一级政府财政部门负责;其他形式出资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由其工商登记的行政管理机关同级次财政部门负责。
二、建立财务登记制度。各级财政部门组织对本级现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的设立批准证书、营业执照、验资证明、章程、合并、分立、设立分支机构等主要工商登记事项进行财务登记,做到户数齐全,数据资料真实、准确、完整。新设农村合作金融机构或者现有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发生分立、合并、设立分支机构以及企业名称、法人代表、注册地、注册资本、经营范围等主要工商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应依照《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向主管财政部门提交有关文件复印件。
三、健全内部财务制度。各级财政部门应指导、督促农村合作金融机构严格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依据《
金融企业财务规则》以及有关财务管理规定,结合本企业组织形式、营运特点和管理要求,建立健全合理、科学、有序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规范各项财务活动,确保财务活动有序运行。各农村合作金融机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应报主管财政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