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财政厅关于明确食品安全监管有关费用分级负担的通知
(财预〔2009〕1519号)
各市、县财政局:
《
食品安全法》规定食品安全监管部门实施抽样检验,应当购买抽取的样品,不收取检验费和其他任何费用。对抽样检验购买样品及检验费等,
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认真贯彻实施食品安全法的通知》(国办发〔2009〕25号)及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当前食品安全监管工作的意见》(皖政办秘〔2009〕93号)已经明确纳入同级财政预算安排。报经省政府批准,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对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和食品药品监督管理等部门履行食品安全监管职责所必需的抽检经费和购买样品费等,不论其财务管理体制是否省以下垂直管理,按照分级负担的原则,纳入各级财政预算,由同级财政予以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