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商务厅关于印发《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的通知
(川财建〔2009〕151号)
各市(州、扩权试点县、市)财政局、商务局,省级有关担保机构:
根据财政部、商务部《
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要求,为更好规范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经认真研究,我们制定了《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附后),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
四川省财政厅
四川省商务厅
二OO九年八月二十八日
附件
四川省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暂行操作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更好规范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项目,帮助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根据财政部、商务部《
关于2009年度中小商贸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2号)和财政预算管理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小商贸企业融资担保费用补助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安排的中小商贸企业发展资金中专门用于支持担保机构为中小商贸企业提供融资担保的补助资金。
第三条 中小商贸企业的划分标准,根据原国家经贸委、原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财政部、国家统计局联合下发的《中小企业标准暂行规定》(国经贸中小企〔2003〕143号)划分,主要包括:批发和零售、住宿和餐饮、租赁和商务服务、居民服务、屠宰、物流、仓储、其他。其中:租赁和商务服务、屠宰业参照批发业标准,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参照零售业标准,物流业参照交通运输业标准。批发业中小型企业指职工人数≤200人,销售额≤30000万元;零售业中小型企业指职工人数≤500人,销售额≤15000万元;交通运输中小型企业指职工人数≤3000人,销售额≤30000万元;住宿和餐饮业中小型企业指职工人数≤800人,销售额≤15000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