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业务处在项目申报时间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申报项目汇总表,并按照相关规定和要求对项目申报材料的规范性、合规性进行初审,规财处协助审核财务票据,对不符合要求的项目提出具体原因。
(二)业务处在初审的基础上提出项目具体评审原则(即资金分配原则)、评审操作办法,商规财处同意后,根据评审原则对项目提出初步遴选方案,于评审前2个工作日内向评审小组成员提供所有项目申报情况、初步遴选方案、评审原则、评审操作办法等资料。(凡由规财处牵头的专项资金比照执行)
(三)评审小组由分管业务的副厅长牵头,相关业务处、规财处,监察室、法规处、财政厅相关处室,并按规定邀请专家组成,对评审原则、初步遴选方案等进行评审,形成项目综合评价表。业务处对评审资料进行整理,建立项目评审档案,填写《×××项目推荐(排序)汇总表》,将汇总表送规财处汇总。
(四)规财处在处室意见基础上提出资金安排方案,会商省财政厅相关处室后,提交厅长办公会审定,经厅长办公会审定同意后,将按规定需报分管省长审批的项目报分管省长审批后执行,并通过商务厅公众网、媒体等公示。
五、规范项目验收
(一)验收小组。项目验收小组由分管业务副厅长牵头,规财处、业务处、监察室、财政厅相关处室、相关方面专家组成。业务处应于验收结束后5个工作日内将验收结果抄送规财处汇总。财政部、商务部对验收另有专门规定的从其规定。
(二)申请验收项目必须具备的条件。1.完成投资计划文件或经批准实施方案中规定的各项建设内容;2.项目或各单项工程已经建设单位初验合格;3.项目由当地审计机关或经有资质的中介审计机构审计。初验合格并具备竣工验收条件后,建设单位可向当地商务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报告。当地商务主管部门在收到验收申请报告后,经审核以局文转报省商务厅申请验收。
(三)验收方式及内容。项目验收可视投资规模,采取专项检查、组成验收组验收等方式,验收组组成人员一般不得少于3人(单数),验收时验收组成员不得收取任何费用。验收组要听取各有关单位的项目建设工作报告,查阅项目档案、财务账目及其它相关资料,实地查验项目建设情况,形成验收报告。对不符合验收要求的建设项目不予验收,由验收组提出整改要求,限期整改。无法整改或整改后仍达不到验收要求的,不予安排资金支持,同时对原上报的项目安排进行相应调整,并将调整情况汇总报财政部、商务部备案。
六、加强资金监督检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