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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四)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的人员。公务员(含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工作人员。仅限于在《行政机关公务员处分条例》施行前,即2007年6月1日前已被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或判处拘役宣告缓刑,安排了临时工作的,下同)在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机关工人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判处拘役宣告缓刑或判处有期徒刑宣告缓刑,没有被行政开除或解除聘用合同并安排了临时工作的,在缓刑执行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60%发给生活费。上述人员若按此发给的生活费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的,按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金标准发给。

  上述人员缓刑期满至原单位对本人做出处理期间的生活费,按缓刑期间的生活费标准继续发给。缓刑期满后分配正式工作的,在本人缓刑前的工资标准基础上分别按以下办法处理:

  1.公务员。缓刑期满后,对表现好的,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到事业单位工作,其工资待遇按照重新明确的岗位比照事业单位同等条件人员缓刑期满后的工资水平确定。

  2.机关工人。技术工人按降低两个技术等级(职务)重新确定其技术等级(原技术等级在高级工及以下的,按初级工确定),技术等级工资按重新确定的技术等级执行相应的技术等级工资标准,岗位工资按降低三个岗位工资档次后的金额逐次就近就低套入重新确定的技术等级对应的岗位工资标准;普通工人,降低三个岗位工资档次。上述人员如岗位工资低定到重新确定岗位的最低岗位工资档次,执行最低岗位工资档次。

  3.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岗位工资按重新聘用的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以重新聘用的岗位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工资为基础,按降低三级薪级后的工资标准执行。薪级工资低定到重新聘用岗位的起点薪级工资的,执行起点薪级工资。其中,管理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被聘用到技术工人岗位的,其技术等级按初级工确定,岗位工资执行技术工五级的岗位工资标准,薪级工资以技术工五级比照同等条件人员确定的工资为基础,按降低三级薪级后的工资标准执行;技术工人按降低两个技术等级(职务)重新确定其技术等级(原技术等级在高级工及以下的,按初级工确定)。

  上述人员缓刑期间达到退休年龄的,不办理退休手续。缓刑期满如不再给予刑事处罚的,应随即办理退休手续,并从缓刑期满的次月起开始计发退休费,缓刑期满后的职务(岗位、技术等级,下同)按缓刑前的职务降低二个职务层次确定,基本退休费分别按上述1、2、3项的办法确定缓刑期满后的基本工资为基数计发。其中,公务员应调整出原单位,由接收单位(未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办理退休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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