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事厅关于印发《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的通知
(川人办发〔2009〕250号)
各市(州)人事局,省级各部门:
近期,一些地区和部门多次请示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工资待遇如何确定的问题。为了保证机关事业单位新工资制度的正常运行,经与省有关部门商定,现将《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印发你们,供工作中掌握,国家有关规定出台后,严格按国家规定执行。
二○○九年六月二十三日
关于2006年工资制度改革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有关
工资待遇问题的解答意见
一、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工资待遇如何处理
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行政刑事处罚后,均从被采取强制措施和受处罚的次月起停发工资、奖金、津贴、补贴,并分别按以下办法办理。
(一)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的,在此期间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75%计发生活费。上述人员经审查核实,如构不成刑事犯罪或不被行政处罚,且不给予任何党纪政纪处分的,补发其被停发或减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期间计算连续工龄;如被追究刑事责任或受到行政刑事处罚或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不补发其被扣发或减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
(二)被公安机关强制收容教育、强制戒毒(包括所外执行)的人员,其工资待遇参照被取保候审和监视居住人员的工资处理办法执行。
(三)被羁押人员,羁押期间暂不发给生活费。公安、检察机关撤案或者检察机关决定不予起诉以及检察机关虽决定起诉而法院宣判无罪的,按以下办法分别处理:未被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原单位也未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由原单位补发其被羁押期间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期间计算连续工龄;未被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原单位给予党纪政纪处分的,被羁押期间的生活费按本人基本工资额的75%发给;被劳动教养或行政拘留的,被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法院决定免于追究刑事责任的,被羁押期间停发的工资、奖金、津贴、补贴不予补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