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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徽省科学技术厅、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等关于印发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7、企业上年度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以及离岸外包收入表,企业上年度销售/服务合同、合作开发合同、委托开发协议书等材料,其中离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银行结汇或外汇收入核销等外汇收入证明(需提供总额占企业当年总收入50%以上的票据)、在岸外包业务需提供销售或服务发票(需提供与外汇收入核销证明总额之和占企业当年总收入70%以上的票据);

  8、企业员工花名册(注明员工学历结构、从事离岸服务外包人员情况),企业就业人员社会保险缴费单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企业前5位高管简历;

  9、企业采用先进技术或研发能力佐证材料,如企业或产品的获奖证书、知识产权证书等。

  10、其它相关证明材料如客户评价等。

  第七条 省辖市科技局会同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申报材料初审,并提出推荐意见报送省科技厅。省科技厅会同省商务厅、财政厅、国税局、地税局、发展改革委对提交的申报材料组织专家评审,对符合认定条件的企业向社会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报国家相关部门备案,并颁发“安徽省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加盖省科技、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发展改革部门公章)。

  第八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的认定每年两次,自正式受理企业申报材料到认定工作完成不超过60个工作日。

  第九条 经认定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享受《通知》规定的税收优惠政策,持相关认定文件向当地主管税务机关办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事宜。

  第十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自被认定之日起三年复审一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按照初次认定进行公示与备案,换发“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证书”。复审不合格的,取消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

  第十一条 享受税收优惠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条件发生变化的,应当自发生变化之日起15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报告;不再符合享受税收优惠条件的,应当依法履行纳税义务。主管税务机关在执行税收优惠政策过程中,发现企业不具备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资格的,应暂停享受税收优惠,并提请认定机构复核。

  第十二条 服务外包示范城市科技、商务、财政、国税、地税和发展改革部门对经认定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应做好跟踪管理,对变更经营范围、合并、分立、转业、迁移的企业,如不符合认定条件的,应及时上报取消其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资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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