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
上述信息技术外包服务(ITO)、技术性业务流程外包服务(BPO)、技术性知识流程外包服务(KPO)的具体适用范围详见附表。
第五条 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必须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一)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一种或多种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的企业。
(二)企业的注册地及生产经营地在服务外包示范城市(含所辖区、县(县级市)等全部行政区划)内。
(三)企业具有法人资格,近两年在进出口业务管理、财务管理、税收管理、外汇管理、海关管理等方面无违法行为,企业应采用先进技术或具备较强的研发能力。
(四)具有大专以上学历的员工占企业职工总数的50%以上。
(五)企业从事本办法第四条规定范围内的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收入总和占本企业当年总收入的70%以上。
(六)企业应获得有关国际资质认证(包括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开发能力和成熟度模型集成、IT服务管理、信息安全管理、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认证、人力资源能力认证等),并与境外客户签订服务外包合同,且其向境外客户提供的国际(离岸)外包服务业务收入不低于企业当年总收入的50%。
第六条 符合本办法第五条规定条件的企业,登陆国家“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管理工作网”进行注册,填报《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认定申请表》,并附以下佐证材料,向所在地省辖市科技局提出申请。
1、企业开展技术先进型服务业务论述(1000字以上),提纲如下:
⑴企业的基本情况
⑵企业采取先进技术和研发活动情况
⑶企业提供服务、经营管理情况
⑷企业发展前景与规划
⑸企业在行业中的地位与竞争优势
⑹技术合同认定登记机构认定登记的技术合同
⑺客户对服务增值性评价
2、企业营业执照和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企业公章);
3、企业管理章程;
4、经审计的上年度企业财务报表;
5、企业工作场所证明复印件(企业房屋产权证或房屋租赁合同);
6、相关资质证书(例如: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CMM、开发能力成熟度模型集成CMMI、IT服务管理ISO20000、信息安全管理ISO27001、服务提供商环境安全、ISO质量体系、人力资源能力P-CMM以及其它认证证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