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昆明市地下水保护条例

  取用地下水的单位或者个人(以下简称取水户)应当依法办理取水许可证,并缴纳水资源费。地下水资源费应当全额纳入财政预算管理,主要用于地下水的保护和管理工作。

  取用地热水和矿泉水的,还应当遵守矿产资源管理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

  第十六条 取水许可的办理程序:

  (一)申请人向取水口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交申请书及相关材料;

  (二)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决定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

  (三)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上报材料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做出批准或者不批准的决定;

  (四)决定批准的,应当同时签发取水申请批准文件,待取水工程验收合格后,核发取水许可证。

  取用地热水、矿泉水的,提出申请前还应当到国土资源行政管理部门办理勘查的有关手续。

  第十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需要申请办理取水许可证:

  (一)在城乡集中式公共供水管网通达区域外的家庭生活和畜禽饮用等非经营性零星取用地下水,且年取水量在1000立方米以下的;

  (二)为保障矿井等地下工程施工安全和生产安全必须进行临时应急取(排)地下水的;

  (三)为消除对公共安全或者公共利益的危害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四)为农业抗旱和维护生态与环境必须临时应急取用地下水的。

  符合前款第(二)、(三)项规定的,应当报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符合第(四)项规定的,应当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第十八条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地下水监测情况,核定年度地下水可开采量,并结合地下水取水户的用水需求,限定地下水取水量。

  第十九条 取水户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建立健全取水档案和用水管理制度;

  (二)依照国家技术标准安装计量设施,保证计量设施正常运行,按照规定填报取用地下水的统计报表;

  (三)按照取水许可规定的条件取用地下水;

  (四)发现水质、水位异常,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管理部门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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