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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潭政函(2003)97号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重新公布潭政函〔2003〕97号等5个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潭政发〔2009〕3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规范性文件管理,根据《湖南省行政程序规定》的要求,决定重新公布潭政函〔2003〕97号等5个规范性文件(文本详见湘潭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www.xiangtan.gov.cn),并将其有效期明确如下:
  一、《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城市道路网规划〉的批复》(潭政函〔2003〕97号),有效期自2008年12月18日起重新计算为5年。
  二、《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湘潭市河东地区排水规划〉的批复》(潭政函〔2003〕98号),有效期自2008年12月25日起重新计算为5年。
  三、《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湘潭市城镇基础设施项目使用国家开发银行贷款资金、还贷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潭政函〔2004〕4号),有效期自2009年1月15日起重新计算为5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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