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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的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的意见
(潭政发〔2009〕7号)


  为确保中央关于扩大内需促进经济增长重大决策部署的落实,进一步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建设,根据上级有关文件精神,现就加快我市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提出如下意见:
  一、统筹做好计划下达和资金拨付工作。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的上级投资计划下达后,发展改革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在5个工作日内及时转发,并及时向有关部门发送“新增中央投资项目目录”,以利项目建设;财政部门要根据投资计划,在上级财政资金下达后按建设项目资金管理的规定及时下达项目资金预算,应将中央投资在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按照工程进度足额拨付到项目单位。各级各有关部门和项目单位不得将中央新增投资用于偿还以往债务和拖欠款,要确保资金真正落实到国家下达的项目上。
  二、切实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在不违背法定程序的前提下,市发改委、经委、财政、国资、国土资源、规划、建设、房产、环保、安监、卫生、气象等部门和单位要按照“简化程序,压缩时间”的要求,建立项目审批绿色通道,确保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及时开工和顺利推进。要按照建立联网办公、并联审批工作机制的要求,由各相关部门和单位根据各自的实际情况制定压缩审批时间的具体方案,在最短时间内完善项目审核、环评审查、用地审批等各项手续;遇到项目法人提交的报审材料不全或者不符合法定形式的,受理机构应当场或在2个工作日内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缴纳行政事业性费用的,除法律法规明确规定需先行缴纳的外,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可以在审批手续办结后缴纳,数额较大的可以分批次缴纳;法规未明确规定收费的,受理机构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三、确保项目建设进度。严格落实项目工作责任制,在新增中央投资项目投资计划下达时,由项目主管部门与市人民政府签订责任状,项目实施单位与项目主管部门签订责任状,将项目建设任务列入各级各部门党政领导班子绩效考核内容,严格责任追究。对严重失职、项目建设任务完成差的责任主体,由监察部门实行行政问责。各项目主管部门和项目实施单位要在切实完善项目前期工作的前提下,全力加快新增中央投资项目建设进度,一般要在项目计划下达后1个月内开工建设;要确定项目建设进度目标,排出工程建设进度表,确保中央新增投资迅速形成实物工作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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