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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民政工作的意见

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全市民政工作的意见
(潭政发〔2009〕1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单位:
  为全面贯彻落实中央关于“保增长、保民生、保稳定”的精神,推进全市民政事业健康发展,现就进一步加强全市民政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深入调查,摸清底数,建立民生档案。各级各有关部门和单位要结合深入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的活动,动员和组织广大民政干部深入基层,深入群众,摸清真正需要救助的困难群众底数,建立详细的民生档案,便于真实准确、客观公正地做好各项救助工作。
  二、建立全市民生服务员队伍。为切实把民政工作延伸到村组和社区,全市每个村、社区要配备一名民生服务员(可由村干部或低保员兼任),经费由各县(市)区统筹解决。
  三、强化乡镇(街道)民政所建设。按照省委组织部、省编办、省人事厅、省财政厅、省民政厅《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的几点意见》(湘民办发〔1994〕第27号),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事局、市财政局、市民政局《关于加强乡镇、街道民政组织及民政干部队伍建设的意见》(潭民发〔1997〕22号)精神,各乡镇、街道统一设立民政所。乡镇、街道民政所干部的配备,根据上述两个文件精神及工作需要,配好专职民政助理员,所需编制包括在乡镇、街道的行政编制总额之内,不足的可根据业务需要,适当配备事业编制干部。对工作时间较长,政绩突出的乡镇、街道专职民政助理员,比照同级计划生育专干、司法助理员解决好他们的职级和政治待遇问题。
  四、解决好乡镇福利院、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各县(市)区要统筹解决好乡镇敬老院工作人员的待遇问题,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同时,进一步明确敬老院公益性社会福利事业的性质。
  五、加强基层民政部门规范化建设。围绕“有办事人员、有办公场所、有办公设备、有办公经费、有办事制度”的“五有”目标,大力加强乡镇(街道)民政所规范化建设。确保所有大乡镇民政所有60平方米的办公场地(小乡镇和街道可参照执行)和必要的办公设备。建立市、县、乡三级救助工作网络,并实行城乡社会救助工作“一站式”服务。建立社会救助信息库,档案资料标准化,实现“村、社区有专袋,乡镇(街道)有专柜,县(市)区民政局有专室,市民政局有专库”的目标,为城乡低保户、农村“五保户”建立规范的文字档案和电子档案。
  六、落实民政工作经费。为确保民政工作正常运转,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原则上按上级上年安排的民政资金的5%左右逐步安排民政工作经费。各乡镇(街道)也要将基层民政工作经费列入本级预算作出相应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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