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修订《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的通知
(大工商[2009]133号)
各分局、市(县)局,机关各处室:
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相关规定,市局对《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进行了修订,现将修订后的《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二○○九年十月二十一日
附件:
关于进一步规范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登记工作的通知
各分局、市局机关各单位:
随着《
行政许可法》的实施和国务院行政审批项目的削减,涉及工商登记的前置审批事项也在不断地调整变化中,市局将及时把发生变化的登记前置审批事项以文件等形式下发,进一步规范企业登记工作。现就对外贸易和国际货运代理企业登记工作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一、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对外贸易法》(2004修订)的规定,从7月1日起,从事货物进出口或者技术进出口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应当直接到工商登记机关申请设立、变更登记,外经贸主管部门的工商登记前置审批,改为工商登记后的备案登记。涉及该行业登记工作中的几个具体问题按以下原则执行:
1、名称中允许使用“国际贸易”、“进出口贸易”等字样。
2、从事进出口贸易的法人企业注册资本(金)最低不少于3万元人民币。
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个体工商户以其实际申报出资额为准。
3、经营范围用语原则应核定为: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项目除外;法律、行政法规限制的项目取得许可后方可经营),不得核定“法律、法规禁止的,不得经营;应经审批的,未获审批前不得经营;法律、法规未规定审批的,企业自主选项经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