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七)鼓励整合农村建设用地,充分利用未利用地、废弃地。要因地制宜组织开展“空心村”和闲置宅基地、空置住宅、“一户多宅”的调查清理工作,整合现有村庄建设用地。对于经批准利用未利用地进行建设的,不收取耕地占用税。农村村民新建、改建、扩建住宅的,要充分利用村内丘岗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村内有丘岗地、空闲地、闲置宅基地可以利用的,不得批准占用耕地建住宅。对村民自愿腾退宅基地或符合宅基地申请条件购买空闲住宅的,可在土地有偿使用收入中设立专项奖励或补助基金给予奖励,并积极组织开展农村宅基地置换城镇住房的试点工作,继续加大农村建设用地复垦力度,加快“城中村”改造的步伐。
五、强化批后监管,完善考核机制
(十八)完善建设项目用地批后监管制度。市、县(市)都应尽快研究制定和完善批后监管具体办法,确定批后监管协调机构,明确各个职能部门监管职责,实行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制度,严格追究违约责任。建设项目工程完工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要依据划拨决定书或出让合同约定的土地使用条件进行用地复核,未经复核或复核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竣工复核验收时发现未达到项目用地控制指标要求的,能退地的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不能退地的,应采取相应措施责令其限期追加投资。未通过竣工复核验收的,相关部门不得办理建设、规划验收、房产登记和土地变更登记,不得颁发相关证书。
(十九)开展年度节约集约用地考核评价。从2009年起,按照《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湘潭市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评价考核暂行办法的通知》(潭政办发〔2009〕53号)的有关规定,市政府在每年第二季度对各县(市)政府和各类产业园区、示范区管委会上一年度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情况进行考核评价。考核分区域建设用地、房地产用地和开发园区用地三个方面,考核内容包括土地投入产出水平、土地利用强度等。考核结果纳入县(市)经济社会发展综合评价体系,作为政府年度工作绩效考核的重要内容,作为年度用地指标分解的重要依据。
六、切实加强领导,强化部门配合
(二十)切实加强领导。成立市土地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土地委),作为土地管理协调决策机构,负责研究制定国土资源管理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重要政策意见,协调解决有关重大事项。土地委下设办公室,具体负责研究制定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意见和建议、批后监管措施,具体组织实施批后监管工作,开展建设项目竣工复核验收,研究制定具体奖惩办法。各县(市)、高新区及湘潭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要尽快建立相应的领导协调机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