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三)加大闲置土地处置力度
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先经济、后行政、再法律”的手段逐步推进闲置土地的清理处置工作。对闲置1年(含)以上、2年以下的土地按规定征收闲置费(政府及政府部门原因造成的除外)。在计征闲置费的前提下,区分不同情况,采用“限期开发建设、调整使用(收购、收回后重新出让)、储备、复耕退地”等方式处置。土地使用者如无力继续开发建设,并经申请批准退地后,不再征收闲置费,并给予其补偿(补偿数额不低于已缴土地出让价款与银行同期贷款利息之和)。
闲置2年(含)以上的土地,原则上都应收回土地使用权,如土地使用者在规定的时间内交还土地的,可给予其补偿(补偿数额为原支付的地价款扣除应交的闲置费);特殊情况,经政府批准同意继续开发使用的,除征收土地闲置费外,应补交增值地价。
如用地单位在规定的时间内未落实处置方案或不交还土地的,应依法从严处理。
各县(市)政府、高新区管委会、九华、昭山、天易示范区管委会及其他园区的闲置土地消化使用之前原则上不予受理新增建设用地审批。
(十四)实行建设项目用地退地机制。对尚未构成闲置、用地单位无能力继续开发建设又需变现的项目土地,可以给予土地使用者补偿(补偿数额为原土地出让价款加银行贷款同期利息)后予以退地,退地时有地上建筑物和构筑物的,按即时重置价格补偿。对可单独开发利用的用地单位内部空闲土地,市、县人民政府可通过协商要求用地单位退出该部分土地,对该部分土地可按即时土地评估价格补偿。对因遇城市规划调整应终止项目、经协商后解除土地出让合同并收回土地使用权的项目用地,按即时土地评估价格补偿。属各园区的工业用地,由所在园区负责退地补偿并调整给新的项目,由国土资源部门完善相关手续,也可由国土资源部门收回土地使用权重新出让给新的项目,或由原使用权人依法转让给新项目业主。
(十五)鼓励企业挖潜节地。积极引导企业通过压缩超标的绿地面积和辅助设施用地,扩大生产性用地。鼓励工业生产型企业通过厂房加层、老厂改造、内部整理等途径提高土地利用率。对符合规划、不改变土地用途,在企业原有建设用地上加层改造、提高建筑容积率的,不再增收土地价款,并减免基础设施配套费和综合报建费。对新增工业用地,厂房建筑面积高于容积率控制指标部分,不再增收土地价款。
(十六)鼓励开发利用城市地下空间。土地受让者利用已取得的土地建设地上地下一体式建筑的,地下部分建筑面积不计容积率,不计建筑规模,办理出让时不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利用广场、道路、公园等地下空间,实施大开挖建设地下建(构)筑物的,可暂按该地块评估价格的50%确定出让价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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