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关于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的意见
(潭政发〔2009〕13号)
为加快“两型社会”建设,进一步推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提高土地利用效益,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
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推进节约集约利用土地的通知》(湘政发〔2007〕12号)、《
湖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节约集约用地工作的通知》(湘政办发〔2008〕29号)、《中共湖南省委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产业园区发展的意见》(湘发〔2009〕4号)精神,结合实际,现就推进我市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明确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
(一)强化节约集约用地理念。我市人均耕地低于全国、全省水平,耕地后备资源匮乏,耕地保护与用地保障的矛盾日益突出。推进土地资源节约集约利用,是有效解决土地供需矛盾、促进人地和谐、保障我市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大战略举措。各级各部门各单位必须牢固树立科学的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切实增强节约集约用地理念,严格控制用地规模,千方百计抓好节地挖潜工作,进一步推动土地资源利用方式从粗放型向节约集约型转变。
(二)明确节约集约用地总体目标。通过改革创新土地管理调控机制,进一步完善政策措施,挖掘土地资源开发利用潜力,促进产业结构优化升级,不断提高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水平。“十一五”期间,力争实现我市新增建设用地单位面积投资强度每年提高5%,单位GDP与固定资产投资增长的新增建设用地消耗量每年分别减少10%、5%,区域建设用地节约集约综合评价位次在省内领先。
二、强化用地规划和计划管理,优化建设用地利用结构
(三)强化规划的科学引导。按照“守住耕地红线、节约集约用地”的要求和主体功能区规划编制的原则,做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编制工作,确保上级下达的耕地保有量、基本农田保护面积不减少,建设用地总规模不突破。城乡规划、产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在用地规模、空间布局、开发时序上相互衔接。通过编制和实施新一轮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进一步优化土地利用空间布局结构,引导工业向产业园区和工业功能区集中、人口向城镇集中、住宅向社区集中,充分发挥土地利用的集聚效应。
(四)加强土地利用计划管理。完善以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供应计划(含出让计划、划拨计划、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开发整理计划为主要内容的土地利用计划管理体系,特别要完善新增建设用地计划、土地供应计划的分配办法,实行新增建设用地计划指标分配与土地节约集约利用评价结果相挂钩政策。对没有列入年度土地供应计划和城市建设年度实施计划的建设项目,原则上不予安排用地;属政府投资的重大项目和重大招商引资项目,须经政府同意调整计划后,方可办理有关规划和供地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