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集中开展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
(大工商[2009]87号)
各分局 、市(县)局:
自2008年6月1日 “限塑令”实施以来,我市商品零售场所的“限塑”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市工商局查办了多起批发经销不合格塑料袋的违法案件,没收销毁了大量的不合格塑料袋,处罚了一批“限塑令”执行不好的集贸市场,规范了集贸市场销售和使用塑料袋行为。经过前一阶段的集中整治,大部分集贸市场按规定建立了“限塑”的规章制度,环保塑料袋的销售和使用得到了很好的推广,在一定程度上遏制了不合格塑料袋的销售和使用。但是,市工商局在最近对全市“限塑”工作检查中发现,各类集贸(农贸)市场违规销售和使用塑料袋问题又有所抬头,部分集贸市场甚至公开免费提供不合格塑料袋,严重影响了“限塑”工作的进行。为深入开展“限塑”整治工作,推进“限塑令”的进一步落实,现将国家工商总局《
关于集中开展集贸(农贸)市场“限塑”整治行动的紧急通知》(工商市字[2009]116号)转发给你们,并结合文件精神提出以下工作要求:
一、加强对“限塑”工作的宣传。利用新闻媒体和集贸市场内的广播,板墙报以及组织培训班和召开业户大会等形式,广泛宣传使用环保塑料袋的深远意义及使用不合格塑料袋的危害性,教育消费者和场内经营者提高环保意识,改变销售和使用不合格塑料袋的不良习惯,自觉抵制不合格塑料购物袋,积极营造合法使用塑料购物袋,共同保护环境的市场氛围。
二、监督市场开办单位落实“限塑”管理制度。一是监督市场开办方担负起市场管理第一责任人的职责,制定市场“限塑”巡查制度,配备“限塑”专门管理人员,加强对场内“限塑”的检查,制止和清理场内违规销售和使用不合格塑料袋行为;二是督促市场开办方建立塑料购物袋的进货查验、索证索票、购销台帐制度,在市场内明显位置悬挂“消费者如需塑料购物袋请付款”字样的标语和提示牌,在市场内设立明码标价板,有偿提供环保塑料购物袋;三是督促市场开办方与经营者签订质量承诺书和责任状,公开承诺不销售、不使用不符合国家标准的塑料袋,规范市场开办方的管理行为和经营者的经营行为;四是积极鼓励在市场内设立塑料购物袋指定经营摊位,实行塑料购物袋统一采购、销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