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中央重建基金重点用于纳入国家规划的39个极重和重灾县中无对口援建的21个县。有对口援建的18个县,在统筹平衡援建项目资金安排基础上,对资金缺口给予适当补助。
(二)省级重建基金重点用于纳入省规划的12个重灾县和省级项目重建,对纳入国家规划的无对口援建的重灾县按中央要求给予配套补助。
(三)对88个一般受灾县恢复重建,主要通过加大转移支付力度,调整经常性专项支出结构等办法给予支持。
(四)省级恢复重建项目按省发改委审核批准的重建概算投资计划相应安排资金,资金在重建基金中单列。
第三章 重建资金筹集和预算编制
第七条 采取有效措施,多方筹集重建资金,为恢复重建提供资金保障。重建资金按以下方式筹集:
(一)中央地震灾后恢复重建基金补助;
(二)压缩一般性支出,调整支出结构,清理整合项目资金,集中财力筹集;
(三)动支省级预备费和省级预算稳定调节金;
(四)统筹转移支付等财力补助增量;
(五)调入预算外资金;
(六)统筹彩票公益金、国内外捐赠资金;
(七)其他资金。
第八条 充分发挥公共财政主导作用和杠杆作用,创新投融资方式,增强政府筹资能力,引导市场资金投入恢复重建。
第九条 根据灾后重建投资年度计划和资金筹集计划,按照《
汶川地震灾后恢复重建资金(基金)预算管理办法》有关规定,将重建资金收支预算纳入政府预算草案编制。
第四章 重建资金分配和分类控制数下达及调整
第十条 重建资金分配必须以规划为依据,统筹考虑其他因素,按照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科学测算,统筹安排,突出重点。
第十一条 根据省政府批准的各县灾后重建实施规划和投资计划,省财政厅商省发改委等有关部门综合考虑重建投资、社会捐赠、对口援建、港澳援建和国外优惠贷款以及红十字会和慈善总会捐赠等因素,制定重建资金分县包干总数和分类控制数分配方案,报经省政府批准下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