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六十一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四条,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将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拒报有关资料、数据,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 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 | 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影响了全省数据统计的,处2万元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数据统计中故意漏报、误报、隐瞒有关监控化学品资料、数据的 | 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影响了全省数据宣布,或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拒报有关资料、数据 | 给予警告并限期改正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拒报有关资料、数据 | 经警告仍不改正的,处5万元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 | 处5万元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非法进出口 |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九条 非被指定负责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的企业从事进出口业务,按违反监控化学品经营的有关规定,除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外,处罚款2万元;非法进出口,除没收进出口的化学品和非法所得外,处罚款20万元;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追究其刑事责任。 | 未取得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指定资格,从事进出口业务,但还未发生进出口交易的 | 不予办理进出口手续,并处罚款2万元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取得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指定资格,非法进出口 | 没收进出口的化学品和非法所得,并处罚款20万元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取得监控化学品进出口经营指定资格,非法进出口,造成严重后果构成犯罪的, | 没收进出口的化学品和非法所得,处罚款20万元,并提请司法机关追究其刑事责任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4、煤炭生产监管 | a、转让、出租、伪造或者冒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违法行为 | 《煤炭法》第二十五条,《煤炭法》第六十八条,《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 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 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违法所得数额较小的 | 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3倍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转让或者出租煤炭生产许可证,违法所得数额较大的 | 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伪造或者冒用煤炭生产许可证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的罚款。同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b、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未办理延期手续继续生产的违法行为 |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 继续进行煤炭生产的 | 责令停止生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被处罚后,拒不停止生产的 | 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同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予以关闭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c、投入生产的煤矿企业,经检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又不按要求进行整顿改进或者经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条件的违法行为 | 《煤炭生产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六条,根据具体情况,分别给予5万元以下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责令停止生产或者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 经检查不符合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的条件,又不按要求进行整顿改进的 | 责令停止生产,并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被处罚后,仍不整顿改进或整顿改进后仍不符合条件的 | 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4、煤炭生产监管 | d、新建、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或者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未经批准而开工建设 |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三十一条,责令立即停建,限期改正,对项目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未经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 | 责令立即停建,限期改正,对项目单位处40至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处10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改扩建煤矿和煤矿技术改造项目,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提交初步设计和设计生产能力,但未经批准而擅自开工建设的 | 责令立即停建,限期改正,对项目单位处20至4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项目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e、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 |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煤矿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 | 责令停产整顿,处50万元以上20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对3个月内发现2次以上超登记生产能力组织生产的 | 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提请地方人民政府实施关闭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f、煤矿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及时组织核定并申请变更登记 |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三十六条 煤矿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而未及时组织核定并申请变更登记的,责令限期完成核定工作,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煤矿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3个月内未组织核定并申请变更登记的 | 责令限期完成核定工作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煤矿生产能力发生重大变化,3个月以上未组织核定并申请变更登记的 | 责令限期完成核定工作,对矿长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4、煤炭生产监管 | g、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 | 《煤矿生产能力管理办法》第三十三条,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施工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提请建设施工单位资质主管部门吊销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违反初步设计要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的 | 责令立即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对建设施工单位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建设施工单位主要负责人处3万元以上1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煤矿建设施工单位违反初步设计要求,在建设施工过程中擅自提高或降低设计生产能力的,被责令立即停止施工,拒不改正的 | 提请施工单位资质主管部门吊销矿山工程施工资质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a、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或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或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 | |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且情节较严重的 | 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审查批准,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 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且情节较严重的 | 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伪造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 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且情节较严重的 | 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以买卖、出租、转借等形式取得煤炭经营资格证,擅自从事煤炭经营活动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 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4、煤炭生产监管 | b、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五条,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且情节较严重的 | 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取得煤炭生产许可证擅自销售自己生产的煤炭产品的,且情节特别严重的 | 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c、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六条,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取消煤炭经营资格;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且情节较轻的 | 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采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等欺诈手段进行经营的,且情节较重的 | 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没收违法所得,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d、经营无煤炭生产许可证或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企业的煤炭产品的,或向无煤炭经营资格证的煤炭经营企业销售煤炭产品的 | 《煤炭经营监管办法》第四十七条,由煤炭经营资格审查部门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三倍以下的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 情节较严重的 | 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两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一万五千元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情节特别严重的 | 处违法所得两倍以上三倍以下罚款,但最多不得超过三万元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6、电力监管 | a、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十四条 电力建设项目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和技术的,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停止使用,没收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0.38千伏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0千伏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10000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35千伏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20000元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110千伏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30000元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220千伏及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40000元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使用国家明令淘汰的电力设备电压等级为500千伏及以上的 | 责令停止使用,没收电力设备,并处50000元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6、电力监管 | b、未按照规定取得《供电营业许可证》或未经省级电力管理部门同意,从事电力供应业务的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二十五条,供电营业机构持《供电营业许可证》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申请领取营业执照,方可营业 |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4倍以上5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c、擅自伸入或者跨越供电营业区供电的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50万千瓦时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供电5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3倍以上4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d、擅自向外转供电的 | 《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八条,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5倍以下的罚款 |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供电10万千瓦时以上100万千瓦时以下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1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违法供电100万千瓦时以上的 | 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3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6、电力监管 | e、用户用电危害到供电、用电安全和扰乱供电、用电秩序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六十五条,由电力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情节严重或者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 用户擅自改变用电类别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再次发生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1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用户擅自超过合同约定的容量用电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按私增容量处以每千瓦(或每千伏安)100元、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用户擅自超过计划分配的用电指标用电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按超用电力、电量分别处以每千瓦每次5元和每千瓦时10倍电度电价、累计总额不超过5万元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用户擅自使用已经在供电企业办理暂停使用手续的电力设备,或者擅自启用已经被供电企业查封的电力设备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启用电力设备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每次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用户擅自迁移、更动或者擅自操作供电企业的用电计量装置、电力负荷控制装置、供电设施以及约定由供电企业调度的用户受电设备,但不构成窃电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危及电网安全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2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用户未许可,擅自引入、供出电力或者将自备电源擅自并网的 | 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绝改正的,可以中止供电,并处以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30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f、盗窃电能 |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法》第七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四十一条,《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第三十一条,电力行政管理部门应当责令窃电者停止违法行为,向被窃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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