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 五十六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一条,未经准许,非法生产第一类监控化学品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万元罚款;情节严重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整顿。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
逾期不改的,生产第四类监控化学品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处10万元以下罚款;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处2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除罚款外,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责令停产。
| 未经批准,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合计30吨以下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批准,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合计30吨以上200吨以下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批准,生产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合计200吨以上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逾期不改的,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批准,生产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合计200吨以下,或者单个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累计30吨以下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批准,生产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合计200吨以上,或者单个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累计30吨以上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逾期不改的,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批准,生产第二类、第三类监控化学品和第四类中含磷、硫、氟的特定有机化学品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并没收其产品;逾期不改且抗拒执法的,除根据以上细化标准予以罚款外,提请省人民政府责令其停产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3、监控化学品监管 | 未经准许,使用监控化学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使用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处5万元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七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二条,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改正,没收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并处5万元罚款;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视情节轻重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未经准许,使用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 | 责令改正,没收其所使用的监控化学品,并处5万元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1公斤以下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批准,使用第二类监控化学品1公斤以上 | 责令限期(30天内)改正;逾期不改的,处3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许可,经营监控化学品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经营监控化学品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没收其违法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可以并处违法经营额1倍以上2倍以下的罚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实施细则》第五十八条 根据《条例》第二十三条,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没收其经营的化学品和经营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情节严重,数额巨大的,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 未经许可,经营第一类监控化学品的 | 没收其经营的监控化学品和违法所得,违法所得1万元以下的,并处1倍以上1.5倍以下罚款;违法所得1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1.5倍以上2倍以下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1公斤以下的 | 没收其经营的化学品和经营所得,并处2万元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1公斤以上的 | 没收其经营的化学品和经营所得,经营所得2万元以下的,并处2万元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未经许可,经营第二类监控化学品1公斤以上 | 没收其经营的化学品和经营所得,经营所得2万元以上的,并处违法经营额2倍的罚款 | 从作出决定之日起15日内将处罚决定书和必要的说明材料抄报本级政府法制部门和上一级主管部门备案 |
3、监控化学品监管 | 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检查监督 | 1.《中华人民共和国监控化学品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 违反本条例规定,隐瞒、拒报有关监控化学品的资料、数据,或者妨碍、阻挠化学工业主管部门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履行检查监督职责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化学工业主管部门处以5万元以下的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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