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加强基础工作,提高数据质量
各级、各部门和用能单位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加强能源统计监测的基层基础工作,提高能源统计监测的数据质量。
(一)各市(州)经委要会同当地统计部门,以年综合能源消费量5000吨标煤以上的用能单位为重点,定期开展对用能单位能源管理人员和能源统计监测人员的培训。
(二)各级节能监察机构要加大对能源统计监测基础工作和数据质量的检查和执法力度。要研究建立能源统计监测数据质量评估制度,加强对能源基层统计监测数据和综合汇总数据的审核评估。重点加强对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产品能耗及其降低率数据质量的监测评估。要建立数据质量责任追究制度,确保全省能源统计监测数据的质量。
(三)各重点用能企业要建立能源管理师制度,指定专人负责能源统计监测工作,保持能源统计监测人员的相对稳定,确保能耗统计监测数据的连续性、准确性。企业信息(统计监测人员、联系电话、企业名称、并购、关停产等)不全或发生变化,应及时主动上报省节能监察中心及相关单位备案。要按照节能法律法规和《用能单位能源计量器具配备和管理通则》等强制性国家标准要求,从仪器仪表配置、原始记录和统计台账等基础工作入手,全面加强能源利用的计量、记录和统计,建立健全能源月度统计台账,并严格记录本单位各能源品种生产、购进、消费的全部情况,依法如实提供统计资料。能源统计监测人员应具备相关统计监测从业资格,定期接受统计监测法规和能源统计监测业务知识的培训,及时、准确地向省节能监察中心填报统计监测报表。
五、整合能源统计监测信息,完善能耗公报制度
各级、各部门要结合工业节能降耗的工作需要,对辖区内能源统计监测信息及其需求进行统一梳理,研究制定全省统一的工业能源统计监测信息管理与发布制度,规范和完善全省及市(州)工业能耗公报内容及发布形式,向社会按季公告重点用能企业能耗数据。按照能耗数据发布的有关规定,239户企业的能耗数据由省经委授权省节能监察中心发布,年综合能耗5000吨标煤以上企业(239户企业除外)的能耗数据由市州经委或授权市州节能监察中心发布,但各级、各部门不得擅自发布未经省经委评估确认的工业能耗及其相关数据。
六、加大协调和监管工作力度
(一)建立全省能源统计监测工作协调机制。建立全省工业能源统计监测工作联席会议制度,明确责任,研究解决能源统计监测中存在的问题,确保能源统计监测工作的落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