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三条 对于评价结果为甲级资质(A级)的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推荐其从事全省各地、各行业的能源审计服务工作。对于评价结果为乙级资质(B级)的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支持其从事全省所在行业或指定地区的能源审计服务工作。对于评价结果为丙级资质(C级)的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支持其从事全省指定地区、指定行业的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评价结果为丙级资质(C级)的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新推荐的除外)。对于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丙级资质(C级)以下的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撤销其省级能源审计机构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 能源审计机构。
第十五条 省经委每两年公告一次省级能源审计机构名单。省级能源审计机构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经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
四川省能源审计机构申请表
单位名称
| (盖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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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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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邮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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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人代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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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机构人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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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办公面积
| m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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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系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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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电 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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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传 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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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子邮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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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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姓 名
| 性别
| 职务
| 职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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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事节能工作年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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单位简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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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计业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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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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