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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第十三条 对于评价结果为甲级资质(A级)的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推荐其从事全省各地、各行业的能源审计服务工作。对于评价结果为乙级资质(B级)的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支持其从事全省所在行业或指定地区的能源审计服务工作。对于评价结果为丙级资质(C级)的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支持其从事全省指定地区、指定行业的能源审计服务工作。
  第十四条 对于评价结果为丙级资质(C级)的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给予警告,并由相关主管部门负责督促整改(新推荐的除外)。对于连续两次评价结果为丙级资质(C级)以下的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撤销其省级能源审计机构资格,且两年内不得重新申报省级 能源审计机构。
  第十五条 省经委每两年公告一次省级能源审计机构名单。省级能源审计机构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由相关主管部门将有关情况报省经委。

第五章 附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七条 本办法由省经委负责解释。

  附件:
  四川省能源审计机构申请表

单位名称

(盖章)

地 址

邮编

法人代表

机构人数

办公面积

   m2

联系人

电 话

传 真

电子邮箱

审计机构人员构成情况

姓 名

性别

职务

职称

专业

从事节能工作年限

 

 

 

 

 

单位简介

审计业绩

其他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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