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新提出申请的机构应提交下列材料:
(一)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申请报告(应说明机构的相关基本情况、申请等级等相关情况,并加盖机构正式印章);
(二)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申请表(见附件);
(三)营业执照复印件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国家级机构组织培训的能源审计(评估)培训合格证书,相关专业人员资格证书、身份证明、职称证明、学历证明、劳动聘用合同、专职证明等证明材料复印件;
(五)节能检验机构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与通过省计量认证节能检验机构签订的合作协议;
(六)能源审计相关工作制度及质量控制体系、已完成或正在编写的能源审计相关业绩证明材料。
第七条 推荐程序:
(一)拟从事企业能源审计工作,且具备上述条件的中介机构,向各市(州)经委提出申请并按上述要求上报申请材料和相关证明材料,各市(州)核实后,正式行文报省经委。省外、省直单位所属机构申请材料直接报省经委。
(二)省经委组织专家进行评审,依据专家评审意见和电力、钢铁、建材、电解铝、铁合金、电石、焦炭、煤炭、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重点企业分布情况和对能源审计机构的需求进行综合审查后,择优确定省级能源审计机构名单,并每两年向社会公布一次。
第三章 评 价
第八条 依据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对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每两年进行一次评价,受理评价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单数年7月30日。
第九条 评价程序:
(一)数据采集。省级能源审计机构应于受理评价申请时间之前将评价材料报市(州)经委。评价材料包括:《省级能源审计机构年度工作总结》(参照第十条有关条款进行)和相关证明材料等。
(二)数据初审。市(州)经委对省级能源审计机构上报的评价材料进行审查,并出具初审意见,加盖公章后于当年评价申请截止日期前报省经委;省外、省直单位所属机构申请材料直接报省经委(评价申报材料一式三份)。
(三)数据核查。省经委委托专家对省级能源审计机构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或实地核查等。
(四)数据计算与分析。省经委委托专家对核查后的情况和数据进行计算、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并形成评价报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