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经济委员会关于印发《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川经环资〔2009〕226号)
各市(州)经委、各能源审计机构:
为加强能源审计机构管理,规范能源审计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省经委研究制定了《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九年七月六日
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能源审计机构管理,规范能源审计活动,根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是指由四川省经济委员会(以下简称省经委)推荐,协助企业开展能源审计与节能规划的咨询服务机构。
第三条 省经委牵头负责省级能源审计机构的推荐、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 推 荐
第四条 省级能源审计机构推荐工作,每两年组织一次,新提出申请的机构应于每单数年7月30日之前提出申请。
第五条 新提出申请的机构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在四川省范围内合法登记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专业人员;
(二)具有节能检验测试技术条件并通过计量认证,取得计量认证合格证书或与通过省计量认证的节能检验机构签订合作协议;
(三)拥有5名以上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及技术规范,熟悉相关行业生产工艺、技术和能源管理,掌握能源审计程序,经国家级机构组织的培训考核取得能源审计(评估)培训合格证书的技术人员;
(四)能独立开展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编制工作,其内容和深度能达到国家发展改革委《企业能源审计和节能规划案例》、《企业能源审计报告审核指南》、《企业节能规划审核指南》要求;
(五)具备为企业能源审计提供公平、公正、高效服务的制度措施,具有健全的能源审计工作质量保证体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