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信息渠道不畅,经费与任务指标衔接不够
中央转移经费经由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再次进行分配,疾控中心对经费分配的比例或不知晓、或知之甚少,对本年度的任务指标不清楚。另外,市(州)、县(市、区)卫生局、财政局在经费分配中没有广泛征求和听取当地疾控中心的意见和建议,参考当地艾滋病防治工作的实际,依据相关文件机械地分配指标任务和经费。在本单位内,财务人员与业务科室之间的沟通、协调仍显不够,对本年度指标和任务的完成带来负面影响。
(三)艾滋病防治工作进展程度不一,差距明显
从全省艾滋病防治整体情况来看,各项防控措施尚未全面贯彻落实。横向比较,各地工作进展程度不一,且差距明显。曾经或正在实施国内国际合作项目地区,如全国艾滋病综合防治示范区项目,第五轮、第六轮全球基金艾滋病项目,JICA项目,甘肃红丝带项目等,在宣传教育、政策开发、高危行为干预、能力建设、“四免一关怀”政策落实、性病规范化诊疗,非政府组织参与等方面取得了长足的进步,并在某些领域探索出了一些行之有效的办法或经验。没有实施国内国际合作项目地区,部分还处在起步阶段,工作内容仅限于“12.1日世界艾滋病日”的大众人群宣传教育,业务人员培训等方面,各项防控措施尚未落实。
(四)指标完成不理想,数据来源不准确
从指标核查的情况来看,指标任务完成的不够理想。主要表现在:1.相关指标任务尚未完成,如VCT、公安司法人员、干队员和非政府组织培训人次数,VCT指标、娱乐场所干预数量和频次尚未达到指标要求;2.工作质量不高,如VCT,大部分是工作人员在外展工作中开展的现场VCT,有的将公共人员卫生体检也计入VCT,甚至将只做咨询,不做检测人数也计入VCT上报;3.原始痕迹资料欠缺或相关表格填写不规范,如行为干预工作,举办相关培训班以及宣传教育活动等缺乏原始的痕迹资料,部分单位未使用国家或省级新制定的VCT个案表和行为干预工作记录表,不能对上报数据的来源进行有效可靠的证明;4.数据录入不够准确,部分原始记录、调查表与上报表格、数据库中的数据存在差异,数据库不能准确反映调查表中的信息;5.各类报表、HIV感染者/病人病案及原始资料管理混乱,没有按期、分类归档,查阅不便,部分单位未对相关资料建档。
(五)工作流程不规范,与实验室衔接不够
在VCT,羁押场所监测、检测,娱乐场所监测等工作中,采集的目标人群血样,没有与调查表、采样登记簿以及采样管的编号形成一个完整的编号,一年内出现重复的编号,不能形成检测结果与个人的一一对应。同时,业务管理人员与实验室人员交接血样过程中履行的交接程序不规范,采血人数与检测人数存在差异,不能形成有效的数据链印证,实验室不按要求出具检测报告,以口头或电话告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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