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四条 四川省节水产品评审和确认管理工作由四川省经委负责。
第五条 四川省行政区域内生产和组装节水产品的单位,均可申报节水产品评审确认。
第二章 申报条件及评审确认程序
第六条 凡具备以下条件的产品均可提出评审确认申请。
(一)产品符合国家和省的产业政策及发展方向;
(二)生产企业的质量管理体系应符合国家质量管理部门的有关规定,必须通过ISO9000质量管理体系认证;
(三)产品节水指标达到或优于相关标准的规定,或优于社会普遍使用的同类、完成相同功能的产品,并符合国家有关质量、环保等有关标准的要求;
(四)产品技术成熟,质量稳定,能正常批量生产且投产半年以上。
第七条 申报节水产品评审确认的单位,申报时须提供下列材料:
(一)企业申请节水产品评审确认的书面报告及企业所在地市州经委转报文件;
(二)《四川省节水产品评审确认申请表》(见附件);
(三)企业的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产品简介;产品技术鉴定证书或产品专利证书、注册商标、专利权转让、技术推广合同等相关材料;
(四)省、市级以上有资质的检验机构提供的有效产品质量检验报告和节水效果检测(测试)报告;
(五)产品推广使用的业绩材料,包括三个以上用户的产品使用意见;
(六)属代理销售的,除上述生产企业和产品资料外,另需提供代理委托书;
(七)其它相关材料。
申请节水产品评审确认的书面报告及企业所在地市州经委转报文件、《四川省节水产品评审确认申请表》书面材料各一式3份及电子版本,其它材料一式2份。需核实原件时应提交原件。
第八条 四川省经委组织专家依据国家标准《节水型产品技术条件与管理通则》(GB/T18870/2002)的规定进行评审,并出具专家评审意见,内容包括:
(一)产品质量标准、节水功能和技术先进性评价;
(二)数据的科学性、可靠性和资料的完整性评价;
(三)节水效益、性能价格比或投资回收期;
(四)产品的实用性和推广应用前景;